案例1:程某、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金某某与黄某某、杨某某三人投资成立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老妈乐公司),该公司在四川发展业务过程中,于2017年成立成都老妈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老妈乐公司)。2017年4月,被告人谭某某赴成都考察“老妈乐”项目后,在万源筹备开设成都老妈乐下属门店,其患病住院期间将筹备业务转交给被告人程某。4月28日,万源老妈乐正式营业,执行成都老妈乐公司的宣传模式,系成都老妈乐公司的下线公司,以消费一定金额可成为老妈乐不同等级会员和免费旅游、高额返利等为噱头,鼓动万源本地50至80岁左右老年人把充值当做一种新型投资方式,在万源市境内吸收大量资金。所吸收资金全部转入其上线公司。2017年8月,成都老妈乐公司资金链断裂,万源老妈乐无法按照承诺返利,由此关闭。自2017年4月至案发,万源老妈乐共吸纳会员69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377500元。程某将非法吸收资金转入成都老妈乐公司,成都老妈乐公司再将资金转入沈阳老妈乐公司金某某处。
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52名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程某、谭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二、裁判结果
万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谭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并吸收资金,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程某、谭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后向集资参与人积极退赃退赔,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谭某某虽直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在参与本案过程中,二人所开设万源老妈乐公司为成都老妈乐公司的下线,所非法吸收存款转入其上线公司,二人在整个犯罪链条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积极退赔并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考虑被告人谭优碧其年龄及身体健康状况,再犯可能性较小,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也不会在其所居住的社区形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被告人谭优碧宣告缓刑。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投资理财、高额返利为诱饵的养老诈骗案件。程某、谭某某开办的万源老妈乐,利用老年人急于寻求养老保障、对集资诈骗尤其是新型互联网金融认识不足的特点,打着购买会员、免费领取鸡蛋、免费旅游等旗号,以小恩小惠博得好感和信任,再以承诺高额回报吸引老年人参与,进而骗取钱财。部分老年人对此类犯罪的防范意识不足,对新型诈骗手段缺乏了解,难以有效识别诈骗行为,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377500元,受害者69人,且均为老年人,社会危害大、影响范围广、性质恶劣。人民法院一方面立足刑事审判职能,坚持稳妥、公正、高效审结案件,并在审理过程中全力追赃挽损,加大对涉案财产甄别、审查、认定力度,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强化对被告人的说服教育,促使被告人归还本金595587元,退赔115000元,最大程度挽回了被骗老年人财产损失,同时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有效震慑不法分子。另一方面,在一审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为堵塞老年人权益保护存在的社会管理漏洞出谋划策,向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加大对养老项目、投资理财项目等审核监管力度。人民法院双管齐下,为老年人权益保护筑起一道防护网,切实维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彰显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司法担当。
案例2:被告人贺某江犯非法狩猎罪暨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基本案情:2022年以来,被告人贺某江在万源市白沙镇花萼村使用捕兽夹、钢丝套索等工具非法狩猎小麂、野猪、毛冠鹿等野生动物,经鉴定总体价值为23000元。根据《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的通告》规定,自2020年7月8日,万源市行政区域全年全域为禁猎区。被告人贺某江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裁判结果:被告人贺某江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获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被告人贺某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九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以及野生动物肉制品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贺某江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典型意义:野生生物作为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平衡的关键,更是“绿水青山”密不可分的重要一环。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了严格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和食用野生动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心。本案中被告人贺某江非法狩猎的行为不仅是刑事犯罪,还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追究其民事责任。本案判决利用法律的武器严惩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有效保护野生动物的多样性,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滥食野生动物是陋习、非法狩猎是犯罪,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人类的财富,切莫以一己私欲、一己“食”欲助长违法犯罪行为滋生。
案例3:被告人查某某犯偷越国境罪、诈骗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谢某某(另案处理)以高薪工作为由邀约查某某前往缅甸工作,随后,查某某将缅甸有高薪工作的消息告知好友邓某某(另案处理),并邀约邓某某一同前往缅甸。2020年9月9日,谢某某帮查某某和邓某某购买好机票后,查某某和邓某某一同前往缅甸投靠谢某某,随后二人通过步行、乘坐汽车、飞机、乘坐皮划艇等方式偷渡至缅甸境内。
被告人查某某到达缅甸后便进入诈骗窝点上班,经过培训,查某某将自己包装成有钱的老板,利用微信、陌陌等社交聊天软件添加境内居民为好友,其通过聊天与受害人增进感情,博取受害人信任。之后以投资、玩游戏等理由向受害人发送网络链接,让受害人在境外电信诈骗平台充值,从而达到骗取受害人财物的目的。2021年3月下旬,查某某通过向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自首回到国内。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查某某违反出入境有关规定,结伙偷越国境,在境外诈骗窝点内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情节严重,根据本案被告人自首和认罪认罚的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被告人查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查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当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猖獗,犯罪手段多样,被骗人员众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该案的依法公开审判,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法从严从快惩处的决心。同时警示了广大群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以身试法参与实施各类诈骗,也提醒大家要提高防范意识,拒绝利益诱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