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第3期
万源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2023年3月27日
成果论文选编
本期目录
☆ 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研究…...........(2)
☆ 疫情背景下我国在线诉讼的机遇与突破…..…....…(11)
☆ 智慧法院赋能营商环境提升的逻辑生成与路径优化....(22)
☆ 困境与突破:完善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机制建设路径探析......(35)
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研究
陈军良[1]
内容摘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对生活和发展有了更高层次、更高质量的要求,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促使社会治理改革步入深层领域。人民法院探索推进一站式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有助于拓宽市域治理现代化发展的法治思路,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关键词:一站式 多元纠纷解决 诉讼服务体系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逐渐增强,社会矛盾纠纷呈多元化趋势发展,单纯依靠人民法院的诉讼,已经无法高效化解越来越复杂的纠纷形势。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为如何更好的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矛盾纠纷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面推进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的建设,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坚持贯彻“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生动体现,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期待的现实需要,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现纠纷合理分流,缓解诉讼压力的重要途径。
一、前世今生:探析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发展历史
(一)古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纠纷解决思路。
多元纠纷解决的机制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它对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起点和逻辑前提。[2]古人化解纠纷多采用调解,其调解依据多元化、原则和缓、程序便捷、结果适当,使双方不再产生诉讼,从根本上做到矛盾的实质化解。中国古代的法制思想最早可以追溯至西周,西周的立法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出礼入刑”充分的结合礼与法,这个时期的纠纷解决多依托于礼教,为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汉代时期,随着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自战国时期传承的单纯依靠法制已不能满足社会进步的需要,随之出现的就是“外儒内法,济之以道”,形成以伦理道德为中心,以严刑峻法为辅助,以道家权术政治为外壳的封建统治基础。
隋唐以来,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诉讼规则已经渐趋完善,但大量的社会矛盾实际并未通过诉讼的渠道来解决,但几千年的社会秩序却始终保持着相对稳定的状态。一方面,受儒家息讼理念的影响,实现“无讼”成为古代中国政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取向,而“调处息争”是实现“无讼”的重要手段,以德化人调处纠纷的息讼手段被当时的官吏所广泛使用[3]。另一方面,历代诉讼成本高和司法腐败导致民众惧讼。就中国古代社会而言,诉讼法律程序所耗费的钱财和时间是一般老百姓难以承受的;且还会遭到讼师、差役、幕吏的种种勒索,司法官吏量刑“重轻加减,随其喜怒,出入比附,由乎爱憎。”[4]司法腐败和当事人地位的严重不对等必然导致百姓均不愿打官司。再者,在中国古代,由于政治统治的需要,法律作为统治工具,所设定的权利本身较少,又缺乏专业的法律宣传和诉讼指导,导致起诉人一开始就处于弱势地位,民众不愿将矛盾诉诸于公堂,采用私下协调、族群和解、行业裁决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成为主流。
(二)新时期矛盾纠纷多元化纠纷化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为人民法院做好新时代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观点、新论述、新要求。2019年初,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深刻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实践经验,首次创造性提出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和公平正义向往的需要,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5]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该创想三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至上,立足服务党和地方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社会治理、服务审判执行的功能定位,促进参与社会治理、多元解纷与诉讼服务融合发展,人民法院一站式建设实现了全方位、跨越式、突破性发展。2021年初如期完成“基本建成一站式”目标。一站式建设规模化效应更加凸显,符合中国国情、满足人民期待、体现司法规律、引领时代潮流的中国特色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模式日益成熟。
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两个“一站式”的建设已经有一定的规模的成效,建立矛盾多元化调解区,推进诉调对接机制实质运行。调解委员会驻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和代理申诉案件工作室)开展调解、“谭华”调解工作室、速裁团队法官办公室、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室、公证工作室、判后答疑室、诉讼辅导室和心理疏导室和诉源治理联调中心以及E调中心,构建多元化纠纷治理区块联动。积极推广“掌上应用”,促进多种立案齐发展。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互联网来办理诉讼事项,大力推行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和“四川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12368热线接听人员,保证上班期间热线100%接听。高效运作“调解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近期,该院采取网上调解案件成效显著,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在事后对承办法官表示了真挚的谢意。
二、时代呼唤: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及诉讼服务体系的必要性
(一)“一站式”服务有助于诉讼服务全覆盖
随着社会的进步,公众对于诉讼服务的需求已经贯穿司法行为全流程,以法院为例,每个诉讼开始之前,诉前的指导和咨询、诉中的调解及裁判、诉后的答疑等等各个环节的共性诉讼行为服务均需要一一回应。
1.“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在诉讼服务中的初期体验
2.公众来法院解决纠纷时,其意向所需要的得到的司法服务主要是咨询、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等诉前解纷服务。诉前服务需求解决是否得当,深刻影响着公众的下一步诉讼行为,有效的诉前行为,既有助于避免过度的诉讼行为和滥用诉讼权利,也有助于通过诉讼之外的其他方式解决纠纷,达到纠纷的实质化解,更有助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2. “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在诉讼服务中是中流砥柱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提供的诉讼服务才是最核心的内容,关系到诉讼服务的最终评价。在诉讼过程中,公众所需要的服务是根据个案的不同,要求提供相适应的诉讼服务。二在诉讼过程中,所包含的诉讼服务又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庭前,包括通知应诉、排期开庭、通知开庭时间和地点、处理当事人各种申请以及庭前的调解等事务;第二阶段是庭审中,包括庭审中如何处理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庭审记录、证据举证质证等等;第三阶段是庭审后,包括庭后的协调、裁判等等延伸等与诉后一部分工作想重合的工作。这就要求诉中的诉讼服务要有精准性和合理预测性,只要准确把握诉讼中的诉讼行为,有针对性的提供诉讼服务,提升社会公众对诉讼服务评价。
3. “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在诉讼服务中的善后保障
结案不意味着诉讼服务的结束,往往法院在结案后,其诉讼服务作为善后的重要保障才发挥起作用。裁判文书送达以后,可能需要个当事人提供判后答疑、处理上诉、处理涉诉信访和申诉的诉讼后服务,这就要求诉讼服务在功能上需要更加完备的设置,才能更好的做好诉讼服务的善后工作。
(二)“一站式”服务有助于诉讼服务资源的优化整合,完成内外的良性互动
在新的历史时期,建设“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是实现诉讼服务的优化配置,完善法院内外的两大资源的整合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推进一站式机制建设,明确法院开展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机制改革的要求和路径,多方联动协同推进多元纠纷化解,从源头上减少纠纷,有助于破解人案矛盾,打造中国特色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新模式。一方面,通过诉讼服务中心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有效提高办案效率,积极应对日益增长的诉讼案件。对符合诉前调解的简单案件,由诉讼服务中心进行速裁快审,复杂疑难案件经过过滤后进入更专业的审判团队进行审理,从而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成本。另一方面,“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将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到诉讼服务中心进行系统化管理,承担原本由法官所完成的工作,将法官从审判辅助事务中解放出来,从而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案件审判中。一站式机制建设将诉讼与非诉讼实质性对接,以完善诉前多元解纷联动衔接机制为制度支点,强化服务内容从审判辅助性、事务性、服务性工作为主向参与社会治理、实质解决纠纷、加快实现正义转变,推动审判工作向纠纷源头延伸,完善内外联动诉讼服务协作机制,形成内外良性互动的一体化局面,人民群众在诉讼服务中心即可满足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
三、现实困境:“一站式”体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 以“司法主导式”纠纷化解的功能的局限性
正当的程序是实质正义的保障,司法活动追求的实质正义要为人所感知,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设置展现出来。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完全自觉运转的期间,人民法院基于司法地位和能动作用参与社会治理,有助于唤醒基层组织预防纠纷意识和功能。但是人民法院由于特有的政治使命和社会责任,发挥司法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既要为地方党委政府推动社会治理完善和相关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益样本,又要有利于纠纷双方理性表达诉求,促进协商和解的纠纷解决氛围,这种以司法机关为主导的纠纷化解方式,也有着很明显的缺陷和局限。一是纠纷化解机制的行政性大于调解组织的自主性。“大调解”的目的是缓解信访和诉讼的压力,政府职能部门通过行政手段命令和动员有关机构组织介入纠纷,调解组织自身建设和工作动力重视不够,当经费、人员等外部行政保障供应不足时,相应设立的部门机构就出现空转和停滞。二是解纷功能的事后性强于预防性。“大调解”的案源一般来自政府和法院的信访部门,往往这类矛盾纠纷比较棘手,面对的当事人也比较“刺头”,纠纷调解人员的工作更接近信访功能的延伸,而鲜有发挥“矛盾消灭在萌芽”的作用。[6]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其纠纷调解虽然机制存在多元化,但在实际运行中,调解组织的作用微乎其微,所委托调解的案件或者转交调解组织的案件,多半又回到法院进入诉讼程序,依然是由法院进行调解或裁决,尚未真正形成多元化纠纷化解的大格局。
(二)纠纷多元化解体制缺乏内生动力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顶层设计,建立两个“一站式”服务机制的作用在于诉讼分流,化解人案矛盾,打造中国特色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新模式。但在实践中,法院想协调政府机关、行业组织、律师群体、人民调解等其他组织,建立联合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法院减轻负担,现实中存在诸多障碍,多元化解机制运行缺乏内生动力。一是非诉讼解决组织除了专门的仲裁机构和一些内设调解机构,有一些经费保障外,其他大部分组织都是没有资金保障和固定人员的临时性组织,其工作的责任心和被授权的权利有限,加上缺乏有效的奖惩机制,这些组织的建立流于形式,其功能未达到充分发挥,即使有调解,也都是完成硬性任务,缺乏主动认真化解矛盾的内生动力。二是当事人受“便宜无好货”观念的影响,认为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因免费并不能真正为其解决纠纷。且现有的低廉的诉讼成本,决定了非诉方式在替代诉讼的成本上毫无优势可言。更何况司法调解也一定程度挤压了非诉解纷方式发展的空间。作为理性的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去选择更为专业、更具权威并且低成本、高效率的诉讼去解决纠纷。三是面对不堪重负的案件量,基层法院的法官在调处一起纠纷时并不意味着比判决一起案件轻松,有时候,调解所花费的精力和时间也许是判决的几倍,在鲜明的对比下,对裁判者而言,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裁决显得更加稳妥和省时省力。
(三)“一站式”服务平台数据融合不足
当前,智慧法院建设已建成移动微法院、电子送达、互联网庭审等涵盖多流程的应用系统,方便了当事人的网上“一站式”诉讼。但在系统应用上,由于平台集成不足,各类应用平台数据分散,法院间的数据也未实现共享,数据同步性不高,导致目前各类平台的总体应用率不高。诸如电子送达、互联网庭审系统,由于与审判系统数据不同步,造成工作流程时限的耽搁。同时,各平台、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也尚未打破,数据未集中共享,呈现碎片化、孤岛化现象,业务互联存在障碍,多数行业调解资源还集中在线下,行业调解线上资源也未集中,网上“一站式”多元化解纷平台尚未建成,大数据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加之行业调解平台未与法院办案系统进行对接,导致各系统信息重复录入,造成工作的赘复,条线数据人工报送工作量增加。
四、路径研究-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考
法院通过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多方联动和多方协调促进诉源治理,既是法院对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有效回应,也是法院发挥司法治理溢出性治理效应的集中体现。[7]笔者有针对性的提出以下建议,进一步完善“一站式”服务体系建设。
(一)推动多元解纷立法保障,完善诉讼服务体系建设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得以实质化建立和运行的前提是法治化。我国现有《人民调解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法》《公证法》等非诉讼程序法,但对多元化纠纷的立法应着眼于诉前与诉讼程序的分层对接设计,建立递进式纠纷解决模式,最终形成系统性的纠纷解决法律体系。对特定纠纷类型适用强制调解程序,对纠纷行为当事人精细化分解,防止滥诉行为发生,在特定的法律中规定矛盾纠纷化解的前置化程序,及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总结规范性文件试点的经验及问题,修改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如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法院要及时总结民事诉讼繁简分流的试点经验,建议全国人大授权扩大试点范围,待改革成熟之时,及时提请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建议。”通过以上立法行为和适用法律的行为,规范多元化化解纠纷的程序,保障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诉讼服务体系的达标升级。
(二)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涉及法院和其他纠纷解决组织的协调配合,单靠法院自身力量,无法统一使用、调配各类非诉讼解纷资源,难以形成非诉讼解纷合力。可以由市、县委政法委牵头,建立统一的多元纠纷解决中心,主要负责整合各类调解组织、确立行业监管体系、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管理和指导各级多元化纠纷解决组织的工作。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协调法院和各调解组织各司其职。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引入律师调解、人民调解,建立诉调对接机制,促使法院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到社会治理,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市域社会治理格局,支持汇集所有解纷资源的“一站式”纠纷解决中心的建设和实质化运行,促进多元纠纷化解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保障机制,促进一站式多元解纷与诉讼服务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在人员保障方面,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由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社会力量组成的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诉讼服务队伍,选优主审法官和法官助理,配强速裁团队。充实审判辅助人员,开展诉讼引导、咨询查询、材料收转、诉状登记等审判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在已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中,聘请调解经验丰富的人员充实人民调解队伍,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准入清单,完善调解员资质审查,定期组织调解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实战技能。在经费保障方面,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寻求支持,将调解员工资、奖励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参照收取调解费,逐步培养当事人的付费习惯。同时,健全诉讼服务评价机制,借用绩效考核,实现良性目标引导,激发调解员的积极性。
(三)强化智能化建设对“一站式”服务的科技支撑
互联网发展为“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十分宽广的空间,未来的实践方向,应以智慧法院建设为依托,深化系统集成和数据整合,覆盖全流程、贯通全系统、联通全行业、融合大数据,建设全国统一的集线上线下互通和内外一体化的一站式多元化解纷平台,构建起“资源集聚、分层递进、多元解纷”的一站式在线纠纷解决模式。
结 语
“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化解社会各类矛盾冲突、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最佳选择,是节约司法成本、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方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多元化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是一项复杂而系统工程,需要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运用新时期综合治理的新理念,加强顶层设计和制度上的创新,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引导公众转变传统观念,培养新型解决纠纷理念,营造多元解纷新氛围,从而为多元化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的健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逐步迈向多元化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的新时代。
疫情背景下我国在线诉讼的机遇与突破
陈小艺[8]
论文提要:
自2020年爆发了新冠肺炎疫情以来,直至今日,疫情依然反反复复,同时由于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入法院的案件越来越多,为顺应智慧法院建设发展进度,在线诉讼应运而生。2021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同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也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作为智慧法院必然产物的在线诉讼,面对多元复杂的诉讼环境,如何让其更好地适用于司法实践,成为了我国当前司法研究的新思路。本文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开展讨论:一是梳理我国在线诉讼的现行法律规定;二是简要分析在线诉讼司法改革案例;三是明确在线诉讼的正向价值意义;四是探析我国在线诉讼现存问题与困境;五是就如何更好推进在线诉讼提出作者自身看法。全文共9406字。
关键词:新冠疫情;在线诉讼;数据安全性;电子平台
以下正文:
一、浅谈我国在线诉讼现行法律规定
2017-2018年,我国相继挂牌成立了杭州、北京和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同时,为整合互联网审理资源,更好地将互联网审理经验在三家互联网法院进行交流推广,统一各家互联网法院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9月出台了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司法解释。[9]该司法解释从在线诉讼的身份识别与认证、在线立案、在线送达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范,根据该规定,互联网法院的审理模式应以在线为主,但同时为方便当事人、更好保护当事人利益,也可以采取线下的方式开展诉讼活动。[10]《规定》系杭州互联网法院在进行司法实践中总结经验完善不足的基础上,牢牢把握住民事诉讼法的主体框架,一一明确了线上诉讼活动身份认证、举证、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庭审以及电子送达等相关程序规则。但是,《规定》仅适用于三家互联网法院及其上诉法院开展互联网诉讼活动。
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决定在全国305家法院试点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为加快构建系统化的电子诉讼规则,《实施办法》第六部分从四个方面构建了在线诉讼规则:一是明确了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二是细致规定了电子化材料的效力和规则;三是进一步完善了在线庭审规则;四是调解适用了电子送达机制。[11]
2020年1月底,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阻碍了法院案件的审理,为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恢复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号召下,各地区法院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和各地实情开展不同层次的在线诉讼工作。同时,为解决各地法院在线诉讼活动不均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2月新冠肺炎疫情最严峻时,发布了特殊时期在线诉讼的通知,[12]作为专门性的规则指导各地法院开展在线诉讼活动,以推动建立常态化的在线办案机制。
在前述三个特殊时期或涉特殊法院的文件发布后,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首部适用于全国各地法院长期开展在线诉讼活动的指导文件--《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不同于前述几个文件,只针对特定法院或特定时期,是适用于全国法院的司法解释,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构建了涵盖诉讼全流程、审判各领域的系统完备的在线诉讼规则体系,对诉讼各主体参与在线诉讼作出了明文规定。《规则》要求,适用在线诉讼需同时满足以下几点:一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二是案件类型符合在线办理的条件;三是考虑诉讼主体在线诉讼能力;四是确保数据信息安全保密。[13]《规则》明确指出,经人民法院审查通过的在线材料可直接适用于诉讼中,在此基础之上,明确提出需提供原件、原物的四种情形与“视同原件”的五种情形。[14]《规则》明确表示,在线诉讼上链了“区块链”技术,确保了在线诉讼区块数据上链即不可更改这一特性,为数据存储的真实性提供了保障。[15]同时《规则》针对在线庭审、质证、调解及送达等重要环节系统建立了规范,确保在线诉讼拥有线下诉讼同样的权威性、合法性以及规范性。
202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分别对民诉法第十六条、第九十条对在线诉讼和电子送达条款进行了增设,明确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在线的方式开展诉讼活动、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但该规定仍只是一般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还需对在线诉讼法律规制问题进一步完善。
二、在线诉讼典型案例的汇总与评析
在《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出台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在线诉讼典型案例。从下表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各地法院在统建平台的基础下通过技术衔接、数据对接结合法院实际,有建立个性化数据平台的,有建立协同机制的还有拓宽在线诉讼途径的,这都是在推动在线诉讼“一点改革、多点生花”。
对各个案例简要分析,“致力于法的研究的人首先应该知道‘法’这个称呼从何而来。法其实来自正义:实际上,就像杰尔苏非常优雅地定义的那样,法乃善良与公正的艺术。”[16]过去几年,最高法院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着力破解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将科技手段运用于传统诉讼中,不仅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还增加了诉讼的透明度。在线下诉讼中,虽然倡导审判流程公开化与庭审公开化,但是针对离婚、子女抚养以及其他经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进行不公开审理的情况下,会出现存证查证难现象。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现今大多数省份的在线诉讼条件已非常成熟,依托于全流程集约一体化平台的在线诉讼能实现诉讼程序的线上全复刻,让整个诉讼程序直观、透明,也让各方当事人直面诉讼全流程,更有利于公众监督。
表一:在线诉讼典型案例汇总表
法院 | 案例名称 | 创新模式 | 典型意义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研发案件空间系统推广“定制式”司法服务 | 在原有小程序的基础上,增加新模块,研发个案在线系统空间 | “个案系统空间”降低了诉讼活动需要固定场所与时间的局限性,将聊天群组式的系统空间引入,让当事人实现了足不出户、随时随地参与诉讼活动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构建“集约管理+协同运作”电子送达工作新机制 | 多途径整合优质司法资源,建立集约、高效一体化平台 | 为当事人制定特殊化需求的司法服务,整合群体优势,节约司法资源,建立专门集约送达平台,开启电子送达新模式,让“送达难”问题迎刃而解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深入推进电子卷宗改革和深度应用,打造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 | 电子与档案卷宗随案生成改革 | 通过技术手段,推动内外网联动,完善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功能,同步整合录音录像自动生成庭审笔录及其他在线庭审改革,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 |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强化技术支撑和规则制约创新构建“异步审判”新模式 | 实质化运行“异步审判”创新模式,打造线上线下非同步审判新格局 | 通过异步审判,缩小了各方当事人时间空间的局限性,通过异步、异时的新模式进行在线庭审,同步系统自动生成完整的庭审报告,实现了证据交换的高效性,有利于大幅提高质效 |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整合多方资源创设“共享法庭”, 打造规范便捷的在线诉讼空间 | 借助ORD等平台,在法庭、矛调中心等地开展大范围多点位广幅度的在线诉讼 | 当事人可自主选择就近诉讼服务点,通过选择在线平台或者手机异地参加在线诉讼活动,让当事人通过掌上应用即可参与诉讼,让更多人民群众享受便利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建立“智能化、制度化、隔离实质化”的证人在线出庭作证机制 | 出台《关于民事诉讼证人在线出庭作证的实施办法(试行)》 | 推动证人在线出庭作证走向智能化、制度化、隔离实质化,切实便利证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有效提升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通过“一网通办”,构建多部门跨领域一站式办案协作机制 | 建成系统性大数据减刑假释创新平台 | 打造全流程网上办案模式,构建“在线办案、网上开庭、在线送达、卷宗随案生成”各个环节的办案模式,逐步推进减刑假释案件网上全能办、痕迹实时留 |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构建全区在线纠纷化解网络打造诉非联动解纷新模式 | 自主研发“好厝边”(闽南方言“好邻居”之意)在线诉前解纷平台 | 构建诉讼前有效疏导和分流矛盾纠纷新机制,探索形成共治保障、智治支撑、数治管控“三治融合”的全领域、全业务、全流程诉非联动解纷新平台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首创涉港澳案件授权见证平台,推动跨地域法律服务一体化 | 建立一个全新平台,涉港澳见证平台-“AOL授权见证通” | 将“VR实景技术”结合“法院办案平台”,为诉讼各方参与人提供突破时空限制的授权见证服务。 |
重庆市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 加强行业协同共治确保在线庭审活动规范有序 | 搭建“云庭审”专区,与有关组织签订意见 | 推动建立更加严禁严肃系统完善的纪律保障体系,推动形成更加规范的在线庭审行为、形成更严明的在线庭审纪律。 |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创新数据应用标准模式,推动在线诉讼融合发展 | 搭建“天府智法院·融e诉”平台 | 在“法院无纸化”办公的基础上,打造更全面、更智能、全时空的在线诉讼新模式,推动智慧法院效能逐步释放 |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建设“司法鉴定管理平台”创新在线司法鉴定工作新模式 | 开发、建设和投用“司法鉴定管理平台” | 积极推动司法技术工作和智慧法院建设深度融合,构建在线司法鉴定工作新模式 |
三、明确在线诉讼的正向价值意义
(一)在线诉讼是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有力手段
“致力于法的研究的人首先应该知道‘法’这个称呼从何而来。法其实来自正义:实际上,就像杰尔苏非常优雅地定义的那样,法乃善良与公正的艺术。”[17]过去几年,最高法院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着力破解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将科技手段运用于传统诉讼中,不仅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还增加了诉讼的透明度。在线下诉讼中,虽然倡导审判流程公开化与庭审公开化,但是针对离婚、子女抚养以及其他经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进行不公开审理的情况下,会出现存证查证难现象。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现今大多数省份的在线诉讼条件已非常成熟,依托于全流程集约一体化平台的在线诉讼能实现诉讼程序的线上全复刻,让整个诉讼程序直观、透明,也让各方当事人直面诉讼全流程,更有利于公众监督。
(二)在线诉讼是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的有效举措
在传统民事诉讼中,外地当事人至少需要在立案、举证、开庭、领取法律文书等环节前往法院,当事人得协调自己工作时间,且因大多数当事人不在意诉讼风险与诉讼成本,往往诉讼过程中,才发现花费耗资巨大,仅仅是差旅费、打印费、通讯费以及误工费就是一笔不小的支出。若是当事人自身无法参加诉讼,还得准备聘请律师,同时给付其一笔不菲的代理费。但是在线诉讼中,前述问题都可一一解决,在线诉讼可以不受空间限制,只要能保障网络顺畅,言语清晰,那差旅等费用完全可以节省下来。再者,在线诉讼中,可以提交照片,文字、声音等电子化数据,既节约了线下费用又节能环保。同时,随之经济社会发展,法院案件的受理数逐年增长,伴随着受理案件数增长的同时,司法开支也在同步增长。从立案到结案,需要打印大量纸质材料,若当事人在外地,还需在多个环节向其邮寄法律文书,案件成本高昂。而在线诉讼则不需要,法院可以电子送达电子版文书,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
(三)在线诉讼是提高当事人诉讼参与率的重要保障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若是原告缺席会按照撤回起诉处理,而向被告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被告仍不到庭,则会缺席判决。但在司法实践中,因当事人对法院的诉讼抗拒,致使大多数当事人打“赌气官司”,将案件拖延至二审或是再审,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而在线诉讼操作便利,仅需一部手机就可参与诉讼,不必担心因无法到庭案件被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当事人会更主动行使合法权利,更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而做出更公正的判决。再者,在线诉讼也有利于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因我国传统的“以和为贵”等思想,大多数证人因害怕受到报复或者得罪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很大程序影响了法官查明案件事实,而在线诉讼在对证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后,经过技术化手段对其脸部特征或者声音进行处理,使得大多数证人的安全得到了保障,让审判变得更加公正。
(四)在线诉讼是提升办案效率的重大创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这句话同样适用于法院建设,目前我国智慧法院建设进程加快、成果丰硕。法院在面对“新冠肺炎疫情”这一场大考中,成功经受住了考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21年,全国法院在跨域立案、诉前调解、在线诉讼、速裁快审方面效率显著提升。全国法院跨域立案14万件,据统计,90%的案件均在半个小时处理完毕;在线诉前调解案件调解时长仅为17天;速裁快审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仅为32天,较一审民商事案件缩短43%。 [18]现在,当事人仅需一部手机就可足不出户完成在线诉讼各环节,极大地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也有利于法院办案效率的提升。
四、探析我国在线诉讼现存问题与困境
(一)在线诉讼审理程序和使用人群的局限性
在线诉讼多是利用现代技术而搭建的平台,根据地域、文化以及实用性来说,较容易在经济发达、文化水平相对高的地区或分隔两地的当事人之间使用。对于经济水平发展的较低的地区,推广与宣传较为困难。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22年1月30日—2022年5月31日,W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需要开庭、调解的案子共1609件,但采用远程视频的案件仅505件。当工作人员询问当事人原因时,多数当事人表明愿意延期审理,不太愿意使用在线诉讼平台,觉得自己年龄大,学习能力弱且还存在识字不全等原因,操作起来比较困难。而且根据现有平台分析,调解平台最多只能同时开启3方视频,在当事人众多的情况下,虽然各方当事人都同意在线诉讼,但是现有技术无法进行突破,这也是在线诉讼不利症状所在。而这一情况也存在于法官之间,因法院内部仍然有一些年龄较大的法官,思维定式及从业经验使得其业务能力因网络数据而受限。加之,目前通过在线诉讼审理的案件多为案件事实清晰、法律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诉讼案件,普通程序一审和二审案件因案件事情和法律关系复杂,在线诉讼活动较难开展。且因审理程序与执行程序的数据对接不畅问题,目前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无法正常跟进执行案件。
(二)在线诉讼开放端口易被滥用
目前,在线诉讼平台有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电子送达等平台,各平台端口开放,当事人可通过实名认证的微信小程序或者平台进行在线立案、调解等诉讼活动,但同时也引发新的问题。因目前小程序无法对在线的电子材料进行一个初步审核,当事人只要提交了立案就会进入法院的内网,若遇诉讼骚扰的情况,审查专员需得一个一个将材料退回,极大地增加法院工作量。且因当事人滥用各个端口情况,一个案件在多个平台进行重复提交,因各平台数据无法进行重复性审查,导致案件重复立案或是材料重复提交的情况时有发生,给当事人和法院自身带来了诸多隐患。
(三)在线诉讼电子数据安全性、隐私性欠缺
因在线诉讼使用网络传输数据,这一过程增大了当事人对个人隐私泄露的担忧。在线下诉讼时,当事人多是自身准备好纸质材料办理立案,进行诉讼,该案件材料也仅仅只是被立案人员和审判人员审阅和存放,案件材料的私密性得到了极大的保障。相反,在线诉讼全过程均是电子数据形式,数据的传输、复制是大数据传播的特点,而在这过程中,若是突遇网络病毒和黑客攻击,个人隐私极易受到侵犯这是很大一隐患。且在线诉讼中对电子化材料的审查工作较难,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无法审查其电子化证据是否被技术化处理过,无法审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是否能满足其“视同原件”的特性,且法官无法阻止当事人将传输的数据告诉、复制或转发给案外人,使得带有顾虑的当事人更宁愿“多跑一次”到法院现场解决,以保障个人隐私。而因泄露信息导致的调解不公正,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益保障,更会使当事人对“在线诉讼”敬而远之。
(四)在线送达的身份认证存有瑕疵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现行法律规定已经确定了电子送达只要经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同意就可操作,但当事人对同意方式的理解存在一定偏差。有的当事人认为同意电子送达必须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准备的电子送达邮箱、电话或者微信;而有的当事人则认为只要口头表示同意使用电子送达或者不否认使用电子送达就可视为同意电子送达,这就导致电子送达的司法实践标准不统一。再者,在线送达的当事人身份核实是通过平台或者小程序远程核实,各平台和小程序没有确定的技术运维保障,若是出现技术问题,数据有被篡改和丢失的风险,同时在线诉讼也无法做到像线下一样核实身份证件查验身份,进行比对,无法确定是否是当事人本人收到相关法律文书,而损害当事人利益。
五、在线诉讼的发展和完善
(一)拓宽在线诉讼审理程序范围
目前,因新冠肺炎疫情还不甚稳定,在疫情背景下,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结合审理的情况将长期共存。为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应拓宽在线诉讼的审理程序范围,将普通程序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案件都纳入在线诉讼案件审理范围。另外,应考虑不同的案件类型和案件的繁简程度,斟酌使用在线诉讼或是线下诉讼。当通过网络开展诉讼活动无法判断证据的真实性,无法对当事人身份进行认定的时候,应适时将在线诉讼转为线下办理。另外,对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敏感性案件应严令禁止在线诉讼。
(二)提高在线诉讼数据传输安全性
目前全国法院积极响应号召,扎实开展审判流程公开化工作,但是在司法公开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提升在线诉讼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基于在线诉讼的网络化特性原则,更应加大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保护力度。例如,在线诉讼活动中,需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隐私诉求等进行技术化处理,对证人的面部和声音进行模糊和变声处理,对进入庭审直播的旁听者应当进行实名认证。对于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在现有区块链技术的基础上,还应提供更强的技术支撑与保障,例如可以引进专家审查,以确保电子化证据的真实性。对于多平台之间的互通,可以全方位考虑内外网链接与最优化配置,实现数据互通,便于存档留查。
(三)完善在线送达相关机制
为保障司法秘密的安全性,同时提高“在线诉讼”的权威性,在现有《规则》的前提下,还应当对其进行细化加强。如果确定当事人是否同意在线诉讼,应当在法律规定中进行细致化规定,例如,采取当事人本人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或是通过电子签字并采集头像、身份信息进行一一匹配确认。另外,在线诉讼各个环节都需弹窗提醒当事人是否选择电子送达,选择是的同时还应再次进行身份核对与制定电子送达方式核对。针对当事人在线送达文书的真实性问题,应当加强与技术人员的联系,利用加密链接绑定文书以确保文件唯一性、不被篡改性,这样就可保证送达文书的原始性与真实性。
六、结语
在疫情背景下快速发展的“在线诉讼”是特有且创新的,虽然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案件,也不能被作为独立的程序而运行,但是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能更好地适应疫情。目前,我国的“互联网法院”已经运行非常良好,经过司法实践的不断努力,在线诉讼会更适应法院的发展。在线诉讼不仅收获了丰硕的成果,还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我们也需要更深层次地思考,在线诉讼是否真的能有限提升质效、是否真的让当事人体会到了便利等。人民法院在总结经验之时,更要重视在线诉讼的长远发展。各级法院针对在线诉讼的弊端还应定期开展调研进行不断完善,对其优势还应加大宣传扩大使用维度。当然,只有经得住时间考验的创新,才不失为一个好的创新。
智慧法院赋能营商环境提升
的逻辑生成与路径优化
李 建[19]
内容摘要:法治与营商环境之间的关系早已被无数文献资料予以论证,作为法治践行的重要力量,高效、公正和便捷的司法环境是良好营商环境重要支撑。智慧法院建设以司法为民为基本宗旨,以技术手段提升诉讼效率和司法公正为目的,其赋能营商环境的内在逻辑在于通过信息技术提升诉讼效率、司法公正和社会协同力,从而满足营商环境建设对司法的高效性、公正性和便捷性需求。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利用技术优势有效提升了矛盾纠纷化解和诉讼服务能力水平,但当前智慧法院建设在赋能营商环境方面还存在部门数据壁垒、平台融合协同、数据安全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了顶层统筹谋划、跨部门跨层级平台融合、数据深度应用和数据规范管理等优化方向。
关键词:智慧法院、营商环境、内在逻辑、路径优化
以下正文:
营商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变量,更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软实力的重要体现,其优劣直接影响到市场主体活力和生产要素聚集[20]。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断深刻阐明法治对营商环境保障的重要性[21]。作为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之一,法治可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处理好市场主体之间和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当前,全国各地均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大力探索,人民法院作为践行法治的主力军,在营商环境建设方面责无旁贷。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推进信息技术与审判执行工作相融合,建成“智审、智执、智服、智管”的现代化智慧法院应用体系,有效提升了矛盾纠纷化解和诉讼服务能力水平。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不断深入,如何让智慧法院深层次赋能营商环境建设成为新的课题。本文对智慧法院建设如何带动新形势下营商环境优化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梳理智慧法院建设与营商环境优化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就当前智慧法院建设赋能营商环境现状和困境进行归纳,并给出未来智慧法院建设深度赋能营商环境提升的优化方向。
一、智慧法院建设赋能营商环境提升的逻辑生成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改善营商环境举措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以更有力的法治举措推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22]。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高效公正便捷的司法环境是构成优质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责无旁贷。当前,在数字经济建设背景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对高效公正司法需求下,智慧法院建设有必要向营商环境方向进行延伸,通过智慧法院建设,让司法与信息技术相结合,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提高司法效率与服务水平,提升司法环境整体水平,赋能营商环境水平提质增效。
(一)前摄逻辑:良好司法环境是打造优质营商环境重要保障
契约精神、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体现,市场主体间的交易行为以契约自由为前提,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规则制度为保障。优化营商环境主要目的在于降低市场主体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激发市场主体潜能,是稳住市场预期的重要一环,也必然离不开这三个方面。在市场活动中,完善的法律体系可以提供公正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良性竞争氛围,为市场主体提供有效的、有信服力的纠纷解决机制,稳定市场主体合理预期。司法作为解决社会讼争的路径之一,较其他解纷途径而言,具有中立性和强制性。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公正的立场,以基本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高效地解决市场纠纷,发挥法治的教育和宣传功能,为各类经营主体带来稳定的预期。另一方面,司法权还是依法审查、制约行政权力的重要抓手。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就是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受行政机关强权思想影响,市场经济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行政干预,出于维护本地区利益以及领导干部政绩的考虑,地方政府很容易存在偏袒本地企业的倾向性。同时,营商环境建设进程中行政权错位现象依然存在,政府与市场争利,“有法不依”吞噬了法律的社会信任基础,侵蚀了法律的稳定性及权威性。与行政机关不同,司法机关不代表任何特定的社会利益,衡量事实的唯一尺度是法律,依法评价发生利益冲突的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壁垒,弱化行政干预,维护市场的统一与公平意义重大。再者,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权限能够保障市场经营主体司法救济落到实处,同时能强化其在市场经营中的规则意识、契约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内生逻辑:技术赋能营商环境提升具有显著优势
“执行合同”作为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重要指标,其对应考量的就是法院在处理个案中的诉讼效率,平等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可以说,高效诉讼和便捷诉讼是打造优质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在数字经济时代,技术助力司法环境提升从而带动营商环境优化具有显著优势:一是契合对诉讼效率的追求。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提高了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市场运行的高效性本身内含了对司法效率的追求。人民法院依托人工智能等技术优势转化辅助办案效能,能有效提高司法服务和司法救济的效率,快速为市场定纷止争、维护市场运行秩序,稳定市场预期。[23]二是精准性服务供给和低成本司法负担。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已从注重发展速度转向发展质量,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指导思想引领下,制度运行也从“被动”管理开始转向“主动”服务。在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数字经济背景下,人民法院在参与营商环境优化中,将“互联网+审务服务”相结合,可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事,服务市场主体。通过打造诉网上讼服务平台,形成线上线下统一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为市场主体提供网上立案、送达、开庭、缴费、查询等线上服务。通过形成统一的平台入口,有助于市场主体根据自身需求选择诉讼服务,不但提升诉讼效率,也为企业和公众提供便捷精准的诉讼服务,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维权的司法负担。三是能够显著识别市场风险。传统的市场风险主要是通过市场调研、公众访谈等方法来识别和预测,这种人工统计分析方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也难以有效发现潜在的市场风险。目前人民法院已建成数据中心,汇聚了海量的案件信息,通过对案件数据的收集、分析和计算,挖掘海量数据中隐藏的市场状态和运行规律,识别和预测市场潜在风险,能够及时帮助政府制定应对各种市场风险的预案。四是便于法院与行政机关联动。在营商环境建设中,为避免司法活动与地方政府的营商政策精神相背离,保障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服务地方发展大局,司法机关需与行政机关建立衔接协调机制。如涉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纠纷上,通过智慧法院各系统数据与行政机关系统数据对接共享,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信息沟通能及时互动,从而降低信息获取或交流沟通的成本。
二、智慧法院建设赋能营商环境提升的现状与不足
(一)智慧法院建设赋能营商环境提升现状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人民法院将满足新时代市场主体的多元司法需求为目标,不断深化完善信息化建设,现代化智慧法院应用体系已经建成。在电子诉讼方面,2021年,全国法院在线立案1143.9万件,在线缴费1093.2万次,在线开庭127.5万场,在线证据交换260.1万次,电子诉讼的广泛应用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起了重要作用,有效保障了当事人诉权。在智慧执行方面,截至2021年12月底,全国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累计查控案件10971.80万件,累计冻结资金18941.46亿元,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共计线上协助查询部门3992个、协助冻结部门3963个。在司法公开方面,截至2021年底,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已公开案件5980.70万件;中国裁判文书网累计公开文书1.3亿份;中国庭审公开网累计公开 1715.78万场,累计观看量440.05亿次。在诉讼服务方面,建设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2.0版,全面、客观、准确地展现全国法院诉讼服务质效情况。截至2021 年12月,平台已经汇聚调解案件2331万件,立案案件3268万件,信访案件562.37万件,送达文书1 亿份。[24]智慧司法已经成为提升案件质效和满足人民群众司法诉求的重要举措,在推动营商环境改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笔者所在的S省D市法院为例,在诉讼服务、智慧执行、司法公开和数据应用等多个方面,平台建设与应用取得显著成效,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奠定坚实“智慧”基础。(详见图表一)
表1:D市法院赋能营商环境应用平台建设基本面貌
应用层面 | 主要实例 | 实现功能 | 赋能营商环境建设方面意义 |
诉讼服务 | 人民法院在线服务 | 线上立案、调解、缴费、跨域立案等 | 提升司法效率,降低市场主体司法负担。 |
电子送达 | ①直接提取诉讼文书对律师进行送达;②收录律师网上传递材料 | ||
互联网庭审 | 网上庭审或调解 | ||
司法公开 | 裁判文书公开网 | 面向社会大众公开裁判文书或案件信息 | 利于市场主体了解相关信息,打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
中国庭审公开网 | 面向社会大众公开庭审视频、庭审直播 | ||
执行信息公开网 | 向社会公开各类执行案件的相关信息 | ||
审判流程公开网 | 向当事人公开案件的所有信息,所有的流程节点,向当事人发送节点信息等事务,以便当事人更好的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 ||
智慧执行 | 执行查控系统 | 网络查控 | 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技术支撑。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实现,护航企业发展。
|
移动执行、应急值守 | 执行指挥调度、线上执行 | ||
执行案款管理系统 | 案款管理 | ||
数据应用 | 司法统计系统 | ①海量数据实时汇聚、协同共享、动态交换;②海量数据分析建模,探寻特点规律,态势分析和应急预警 | 统计各类涉企纠纷案件数量、类型等,为决策者提供参考 |
全国大数据管理平台 | |||
D市法院类案检索平台 | ①相似案例、指导案例、法律法规、类似裁判文书等检索服务;②裁判偏离风险预警 | 在办理合同类案件中提升案件质效和审判精准性 |
(二)当前智慧法院在营商环境方向建设的实践不足
在充分肯定人民法院借助信息化手段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受认知、观念、能力、机制、经费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在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实际取得的成就仍需要在广度和深度上进一步提升,亟须妥善处理以下问题。
1.顶层谋划与基层创新协同不足
当前,我国“智慧法院”建设如火如荼,各地均在不断探索应用,力求通过信息化高效服务审判,各地法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与高校、互联网企业或者信息技术公司展开交流合作, 先行先试,研发了诸如类案检索、电子送达、量刑评估等大量辅助性平台,电子卷宗深度应用也不断推进。但在推进实施过程中, 各地法院往往在中央顶层设计之外热衷制造“全国第一”,信息化建设各自为政、重复建设问题十分突出。此外,在具体研发上,由于最高院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不同地区法院在系统开发视域上各有不同,有的以法官工作为核心,有的以诉讼服务为核心,受制于选择的第三方技术公司的特性,导致日后难以形成较为统一的技术平台,急需更高位阶的立法规范和最高人民法院更高水平的顶层设计。
2.应用平台融合和协同性不足
深化“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在线服务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途径。通过“互联网+”技术,可以使法院、政府与市场主体超越时空限制实现实时互动,让市场主体线上获取政务、诉讼服务,且线上服务能有效留痕,促使公职人员提高服务质量。但目前政务和审务线上各平台未进行融合,市场主体获取相关服务需要在不同的平台或小程序上进行切换,降低了事项办结效率。一是法院内部应用平台业务互联存在障碍。如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和司法公开等场景应用仍然呈现碎片化,各系统未能充分集成建立统一入口,不但降低了平台知晓度和应用率,也降低了市场主体的办事效率。二是在审务和政务平台融合上,基于业务数据涉密性等特点,目前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核心数据未实现互通,审务政务线上服务应用场景割离,企业和公众线上获取相关服务需要登录不同的应用平台,降低了企业、公众的体验感和获得感。特别是在一些行政审批事项需要法院开具相关证明时,企业往往要在行政机关和法院之间来回跑动,增加了企业办事的行政负担。三是互联网在线服务的差异化、个性化不足。由于企业间和个体间信息能力的差异,统一的在线政务服务获取方式容易忽视信息弱势群体获取线上服务的可及性。如年轻群体更容易接受新兴技术,年长群体由于文化水平差异,在在线服务的认知度和接受度上相对较低。
3.数据开放共享依然不足
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唯有将法院、政府、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数据实现共享才能发挥最大效用。由于缺乏整体布局和顶层设计,目前,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和不同部门在信息化赋能营商环境建设上各自为政现象突出,加之一定时期各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各平台间数据壁垒等问题长期存在,条块分割现象依然存在。一是法院内部之间数据互通性不足。由于我国地域幅员辽阔、情况复杂,各地人财物保障力度的不统一,智慧法院建设面临不同的形势和任务,区域发展不均衡现象突出。相较于经济发达地区,西部偏远地区基层法院建设水平明显滞后,目前各省之间系统还未能实现统计,甚至同一省份内办案系统都还未实现统一,造成横向数据共享困境。这些问题影响不同层级、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的数据交换和协同服务,造成各类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司法需求尚未得到普遍满足。如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未与法院内部系统数据实现互通,在对外网完成的调解案件进行司法确认时,还需要通过法院内网系统进行操作,两个平台之间不能自动进行推送,导致案件承办人需要分别在不同平台按照不同要求完成不同操作。加之部分调解员不熟悉网上操作,调解信息无法进行及时上传,导致法院委派的案件处理进度无法得到及时反馈,使得办案效率无法提升,案件积压情况严重。二是对外数据开放共享不足。目前与行政机关、银行、电信运营商等法院亟待需求的外部数据之间的共享交换体系尚未全面建立,严重影响了数据的互通共享和应用成效。如全国绝大多数法院无法通过内网直接查询到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涉行政处罚等信息。智慧法院与智慧城市之间、智慧法院各平台之间不协调、对接不畅的问题,直接影响了服务市场主体的精准性和实效性,影响了人民法院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整体效果。
4.建设水平与运用程度匹配不足
就服务于地方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而言, 我国法院在研判审执态势、诉讼服务和解决“执行难”等方面的应用建设不断深入。各级法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先行先试,牵头与技术公司开发了各种各样的系统,虽然设计理念比较前沿,但许多系统在初始开发时,业务一线干警未能充分参与,忽视了系统应用上的细节,造成系统的创建和维护与审判执行业务不衔接,缺乏用户体验感,后期优化又未及时更进,不能满足一线法官需要,办案质效提升功能未能及时显现,造成业务部门对系统使用的排斥。同时,一些法院只重视后台管理,其应用还局限于对审判过程的数据式管理,仅仅基于考核需求作“填充式”运用,缺乏对系统深度应用,审执工作一线和市场主体均未能享受前期法院信息化建设红利,系统的实用价值并未有真正体现,这已成为智慧法院建设中异常薄弱的一环。以笔者所在区域法院为例,技术部门着眼于大数据服务审判的理念,先后花巨资与技术公司合作研发了类案文书预警和执行大数据等系统,但在实施的这几年时间里,使用效果并不理想,造成资源浪费。
5.运维力量和网络安全保障不足
人民法院信息化已进入4.0版本建设阶段,各地法院倾注了大量资金,完善各类软硬件设备,但目前很多中基层法院在信息技术的人才建设上却严重滞后。一方面是人才招录配置上,很多法院都是优先保障审判辅助岗位需求,信息化岗位上鲜有专职人员。二是在人才培养上,因为技术知识是不断更新的,技术人员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但目前很多法院并不注重技术人才的培训提升,为后期系统安全运行埋下隐患。另外,在安全防护上,当前法院应用系统太多靠外部的技术资源来实现,轻视了相配套的系统安全标准,多数系统没有通过安全等级保护认证,这就为数据安全留下了风险入口。同时,系统之间的关联性也容易导致信息泄露,且当前我国大部分法院自身的网络安全也存在较多问题, 防护能力比较薄弱,网络安全特别是数据安全形势严峻。
三、智慧法院赋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路径
在数字经济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背景下,智慧法院建设应紧扣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以满足市场主体多元司法需求为目标,在人民法院信息化4.0版建设目标指引下,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突破:
(一)强化前瞻性研判,做好顶层谋划和平台融合工作
目前,法院系统正积极推进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经费省级财政统一预算拨付,省高级法院统一管理,该政策十分有利于破解当前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信息化建设财力不足问题。在同一省域内,通过统筹,也利于解决地区之间各自为政、孤立分散的问题,比较容易实现智慧法院建设的协调发展。从技术开发角度来讲,只要在顶层规划阶段预先制定了统一的数据标准与规范, 则不论开发主体是谁,所开发的系统有多么与众不同,最终都可以通过接口联通融合成关联契合的信息系统,做到数据统计口径的统一。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 强化前瞻性研判,从实际业务需求出发,在广泛调研与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博采众长, 通盘筹划,加强智慧法院建设顶层设计工作,推动信息系统的融合和统建工作。这样既能够有效避免信息化进程中的偏差弯路,更能够促使全国法院智慧审判水平共同提升。具体路线图可分为三步:首先,在人财物省级统管的背景下, 根据《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十四五”发展规划》总体要求,各高院制定各自辖区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 并逐年评估修正, 统筹指导辖区法院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各类信息化平台,同步推进配套硬件设施建设, 补齐短板;[25]其次, 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指导和各高院的协助下, 全力推进全国法院各信息平台的整合和应用。特别是办公办案平台的融合,要利用法院专网实现各级法院之间的横向信息交互,确保数据能够互联互通;最后,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指导下,各级法院依托整合后的各类平台数据信息,最终实现司法信息的全面覆盖和系统集成,深度挖掘司法大数据价值,实现在服务社会大局方面的深度应用,满足企业、公众的多元化、精准化司法需求。
(二)坚持“服务”理念,提升在线服务能力
服务市场主体是人民法院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智慧法院建设赋能营商环境的关键。因此,智慧法院4.0版本建设过程中,仍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将服务理念贯穿于智慧法院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运用“用户思维”优化各类场景应用,提升智慧诉讼服务质量和效率,释放在线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数字红利”。其主要思路应从系统融合性和系统功能性两个方面进行完善,破解平台相互割裂和服务碎片化问题,推动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平台协同运作。一是提升平台一体化协同化水平。首先应做好法院内部各平台的融合工作,将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司法公开、网上保全系统等平台打通。实践中可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建立统一入口,并建立互联网统一用户管理中心,让企业或公众完成一次注册、身份认证,就可以通过一个账号登录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各类在线服务平台,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其次是打通不同区域间法院数据,通过法院间相互协作、规范诉讼服务流程,打破传统诉讼服务需限定地域、限定对象的思维定式,构建起本地服务与跨域服务“同等对待、同一标准”的诉讼服务新模式,方便企业、公众就近诉讼。最后,还应着力推动在线诉讼服务与在线政务服务各渠道的互联互通和高度融合,逐步实现同一地区法院与行政机关、不同地区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在线服务平台的数据共享工作,为市场主体提供更为集约的服务。二是提升在线服务平台的服务功能。未来平台建设中,首先应加强同企业、公众之间的互动,围绕企业、公众需求不断优化在线诉讼平台功能和流程。在功能上要进一步扩展诉讼服务效果分析、当事人信用信息、诉讼辅导、司法建议、社会治理、案例研判等诉讼服务和对外司法大数据分析服务,扩大诉讼智能评估服务的覆盖范围,持续提升司法公开与诉讼服务的智能程度。在流程上,平台可设立个性化办事指南,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主体、不同事项,设立不同的办事专区,使各类主体依据自身定位和需求能够获取精准服务,增强平台系统功能的多样化和服务供给的个性化。
(三)加大数据支撑分析,推动司法数据的深度应用
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本中,通过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在类案检索上实现了突破,为公正司法奠定了技术基础。但在司法数据的研究和应用上,目前仍有较大空间,要大力提升大数据研究的系统性、全面性、及时性等,为市场风险识别和类案同判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一方面要加大数据的采集面,不仅要采集传统意义上的案件数据,还要采集诸如财务信息、司法研究、资产管理等各种司法活动相关的数据。同时,要进一步打通与法院外部系统,如行政机关、快递公司、移动通信公司等平台的数据连接,推动审判系统、执行系统的与外部系统的融合互通,做到涉及企业等当事人数据的全面采集。[26]如在类案检索平台数据采集上,案例检索数据库可以各地法院办案平台和档案数字化系统为依托,采集全国各地法院案件信息组成类案池。然后,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对照案件繁简分流一般标准进行划分,将类案池中的数据划分为一般库和难案库。通过对数据收集和分析,使案例库更加丰富,类案识别更加精准,更能有效辅助法官办案。另一方面,要加强数据的利用,在海量司法数据信息资源库下,要充分利用数据分析和比较考察的方法对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借助审判运行动态分析和司法统计智能分析, 实现智能化预警审判执行过程偏离态势,识别和预测市场潜在风险,为政府制定应对市场风险的预案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辅助。同时,应充分运用司法大数据向审判服务延伸,大幅度提高法院在复杂工作方面的辅助化程度,利用数据分析技术实现裁判尺度预警、类案检索、量刑评估等信息的主动推送服务, 为法官办案提供立体化、精细化、智能化服务[27]。
图1:类案检索平台数据库构造
(四)完善用户系统建设全过程参与机制
在赋能营商环境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上,应坚持以“实用”为导向,在“用户体验”上下功夫。在系统建设启动阶段,应充分征集用户需求,特别是深入企业、社区和审判执行工作一线,对企业、公众、法官进行深度调研,包括管理流程、功能需求、查询需求、数据应用调研等,同时,最高法应制定技术标准并做好系统设计、开发等指导工作。在系统架构设计后,可再次向部分用户群体代表对系统整体理念、架构等进行意见征集。在系统开发阶段,可邀请部分企业代表、群众代表、资深法官人员全程参与,特别是在测试阶段,要让用户充分参与测试工作,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注重应用细节的提升。在系统应用阶段,对内要注重对法院领导、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信息化应用培训,使他们熟悉业务应用系统,以提高业务系统的利用技能;对外要做好应用系统宣传工作,通过新媒体等手段将系统业务范围和操作步奏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予以宣传,提高系统在企业、公众的认知度和应用率。同时,要强化用户意见收集工作,及时跟踪系统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并及时予以优化,提升系统的用户体验感。在运维队伍建设上,各级法院要积极引进和培育既懂技术又懂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加强与科研院校或技术公司合作,适时开展针对性培训,强化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
图2:系统建设流程图
(五)强化数据安全意识,保障网络运行安全
当前大数据背景下,人民法院信息数据所面临的安全风险更不容忽视,一方面要确保系统的原始数据不被篡改,另一方面要保障数据存储安全不被盗用。因此,要牢固树立信息数据安全意识,强化网络安全制度的建立和角色定位,合理构建以基础设施、应用系统、数据资源等为基础和支撑,以突发事件的日常防控、态势预警及应急响应为保证的常态化运维保障机制,在应用系统建设同时建立规范完善的安全保证体系,确保信息数据安全。首先,在安全制度建设层面,应健全数据开放共享法规政策和制度体系,特别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保障方面的制度建设,明确法院、企业、公众在数据开放共享的角色定位和行为边界。其次,在数据规范层面,应明确数据开放标准,依法分级确定数据使用权限等。最后,在数据应用层面,要完善数据使用规则体系,加强数据安全保障。应加大力度引入人工智能与区块链技术,建设可视化运维及监控平台,借力技术融合会通的长处,从运维组织、运维管控、运维过程、运维资源四个方面建立信息系统运维保障评估方法,提升对风险因素的感知、预测与防范能力,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困境与突破:完善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机制建设路径探析
李 建 陈军良[28]
内容摘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市域社会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维度,对完善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平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推进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既有国家治理体系建设需要的外因,也有破解人案矛盾现实压力需要的内因。2015年12月6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将人民法院定位为重要责任主体,各级法院纷纷探索实践,在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上已初有成效。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对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再次作出明确部署。本文总结了近年来人民法院实践多元解纷机制建设的成效及现实困境,并从专业化和智能化的角度,提出具体完善路径,以期法院视角下的多元解纷机制能真正高效实质运行。
关键词:人民法院 多元解纷 路径完善
以下正文: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变,人民在法治、安全、正义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社会治理进入深层领域。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探索诉源治理之道,以期破解人案矛盾现实压力,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一、人民法院推动多元解纷机制建设的动因和成效
市域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赋予时代的崭新命题,是国家治理在市域范围内的具体实施,旨在最有效、最直接地将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29]。在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中,调解、仲裁、诉讼等各个相互独立的机制在各自的领域内发挥着作用,司法承担着纠纷化解的最后一道防线。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承担着大量案件,2020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3084万件,其中民事案件占比达55%,法官年人均办案数量达到225件[30],人案矛盾的现实压力促使人民法院寻求诉源治理之道。多元解纷机制指解纷资源合理配置,诉讼与非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以破解目前诉讼高发、非诉讼虚化的非协调制度现象,其高度契合了市域治理现代化的内核,是市域治理体系中的关键一环。实现社会长治久安最终都要落实到多元解纷层面,2015年12月6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明确人民法院是其中重要责任主体,为法院推动多元解纷机制作了明确角色定位。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了多项机制意见,在法院层面推动多元化解机制建设运行,各级法院抓住自身优势,纷纷探索实践。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新收一审民事案件1313.6万件,同比下降5.166%。2020年民事案件诉前调解成功共计424万件,而2019年该数据为145.5件。截至2020年底,全国3502家法院全部实现与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对接,调解平台应用率达100%。平台入驻调解组织3万余个,调解员16万余人,累计调解案件超过1360万件,平均调解时长23.33天。2020年,平台调解成功率达65.04%[31],可以说,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实践上初见成效。
二、人民法院推动多元解纷机制面临的现实困境
虽然人民法院在推动多元解纷机制上初显成效,但结合各级法院在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中的实践,还存在以下问题亟待解决:
(一) 多元解纷机制运行流于形式
在法院内部方面,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多个文件,特别是《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的出台,对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作出了明确部署。受制于思想认识、经费保障等原因,部分法院贯彻落实不到位。有的没有真正引入相关调解、仲裁、公证等机构或组织,仅仅是为应付考核而设立的窗口,未能真正配备专职人员;诉讼服务中心人员配备不齐,在开展诉讼引导、咨询查询、材料收转、诉状登记等审判辅助性、事务性工作时,大多数是立案法官在辅助处理;有的法院配备了调解工作室,但调解人员不到位,没有具体开展该项工作,有的法院委托、委派调解工作积极性不高,专职调解与特邀调解结合不够紧密。在外部方面,基于人案矛盾压力,法院在探索诉源治理、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上积极性较高,但由于存在各部门职责交叉,职责意识模糊,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设也被普遍性认为是政法单位之事,造成治理政策落地漏洞区域。当前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缺乏综合性全局统筹协调,各纠纷化解单位紧盯自己的“条线”,相互观望,没有形成合力。此外,由于各职能部门权责交叉,工作中多有敷衍、包办等乱象,使得基层治理责任积压,多元化解纷机制流于形式,难以落实。以笔者所在地为例,虽然笔者所在地在党委的积极推动下,参照浙江普陀模式打造了县级的社会综合治理中心,法院派驻速裁团队进驻,但该中心目前并未充分发挥实效,入驻的单位还不齐全,人员的组成、作用的发挥方面都存在局限性。社会综合治理中心与社会上各专业调解组织串联紧密性不足,多渠道多层次多专业的市域综合治理大格局商未成形,“齐头并肩作战”的解纷工作氛围尚有提升空间。
(二)调解组织分散且专业性不足
由于经费欠缺等原因,各地法院实际驻院的调解员较少,多数案件需要通过委托、委派给城区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因各调解组织过于分散,当事人到法院后需要诉前调解的,又需要前往不同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当事人又需要前往法院办理立案等手续,整个过程反而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原本直接立案办理的案件,又增加了一道前置程序,这也使得部分当事人不愿意配合进行调解。同时,由于案件类型各异,部分案件需要相关的工作经验,调解员素质良莠不齐,调解组织专业化程度不够,作用发挥方面存在局限性,导致许多案件无法有效调解。目前调解委员会的主要力量多为离退休干部,他们虽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及调解能力,能够很好的把握当事人的情绪,但在线调解运用上存在明显不足,与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要求相悖。虽然党委政府一直在努力推动专业调解委员会的建立,但是由于场地、经费的限制难以推进工作,即使是已经建立的调解委员会,由于调解员工资、补贴过低,愿意参与调解工作的人过少,使得这些专业调解组织无法实际运行。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物业纠纷、金融类纠纷等案件逐年增加,专业调解委员会的需求变得更加强烈。
(三)恶意串通、虚假调解难以甄别
在多元解纷机制中,诉前调解作为矛盾纠纷化解第一道防线,也是目前数量最多的方式。部分当事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出现了一些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的方式进行虚假调解,造成他人权益的损害。特别是在民间借贷、债权转让类案件上,有当事人假意调解,实则是利用调解的时间对财产进行转移,还有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进行虚假诉讼,导致第三人利益受损的情况。由于诉前调解并未进入诉讼程序,所以不能对财产采取措施,部分当事人利用这一特点,在达到目的后,拒不配合调解工作,导致调解失败,在案件进入正常诉讼程序后,又无财产可供保全,使得最后的执行工作无法进行。诉调对接上,案件在进入司法确认程序后,人民法院负有防范虚假调解风险的重要责任,但这类案件在司法确认过程中却难以甄别。
(四)线上线下解纷资源融合不足
当前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显著,已建成移动微法院、电子送达、互联网庭审等涵盖多流程的应用系统,方便了当事人的网上“一站式”诉讼。但在系统应用上,由于平台集成不足,各类应用平台数据分散,法院间的数据也未实现共享,数据同步性不高,导致目前各类平台的总体应用率不高。诸如电子送达、互联网庭审系统,由于与审判系统数据不同步,造成工作流程时限的耽搁。同时,各平台、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也尚未打破,数据未集中共享,呈现碎片化、孤岛化现象,业务互联存在障碍,多数行业调解资源还集中在线下,行业调解线上资源也未集中,网上“一站式”多元化解纷平台尚未建成,大数据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加之行业调解平台未与法院办案系统进行对接,导致各系统信息重复录入,造成工作的赘复,条线数据人工报送工作量增加。如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未与法院内部系统数据互通,在对外网完成的调解案件进行司法确认时,还需要通过法院内网系统进行操作,两个平台之间不能自动进行推送,导致案件承办人需要分别在不同平台按照不同要求完成不同操作。加之部分调解员不熟悉网上操作,调解信息无法进行及时上传,导致法院委派的案件处理进度无法得到及时反馈,使得办案效率无法提升,案件积压情况严重。
三、人民法院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建设的思路
(一)坚持专业化原则,提升纠纷化解效率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人民群众对高质量的多元解纷需求越来越高,调解工作也需从多元化逐步走向管理更加科学、分工更加精细的专业化。在专业化体系建设上,多元解纷机制是社会治理系统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市域社会治理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多元治理格局。在专业化人员建设上,除配备具有丰富调解审判经验的法官队伍外,还要推动调解员队伍的专业素质提升,提升调解的专业化法治化水平。在调解组织建设上,要在地方行业协会的基础上,依托地方行业协会的专业性、权威性,建立行业性调解组织,实现行业性纠纷的源头预防和批量化解,提高机制在纠纷化解上的实效。
(二)坚持智能化原则,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互联网技术为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建设指明了方向,未来多元解纷的实践方向,应以智慧法院建设为依托,深化系统集成和数据整合,构建起“资源集聚、分层递进、多元解纷”的一站式线上线下融合的纠纷解决模式,建设全国性覆盖全流程、贯通全系统、联通全行业、融合大数据的一体化在线纠纷化解大平台。实现矛盾纠纷在线流转、及时调处、分级过滤,助推社会治理数字化、精细化、法治化。同时要完善用数据说话的解纷机制,平台积累了庞大案件数据,汇集各类法律关系、纠纷类型,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进行矛盾纠纷预警分析和统计分析,为政策制定、法律法规完善提供预判性依据和数据支撑,做好立法保障,助推市域社会治理水平的提高。
四、人民法院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具体路径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社会治理系统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实践总结,法院应重点在以下几点进行完善:
(一) 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市域社会现代化治理体系
在推进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中,单靠法院自身力量,难以形成非诉讼解纷合力。人民法院一方面要坚持执法办案中心工作,做到案结事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另一方面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机制,支持汇集所有解纷资源的“一站式”纠纷解决中心的建设和实质化运行。横向上各纠纷化解单位多方参与,纵向上市县乡村四级并进,构建权责明晰的多元解纷体系,通过非诉方式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加强宣传教育,让社会治理全民参与。形成城乡共进、多方参与以及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市域社会现代化治理体系。
在具体操作中,在市县层面,可借鉴浙江模式加快设立社会综合治理中心,由市、县委政法委牵头,将综治部门、行政机关、审判机关、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律师协会等各类纠纷解决部门集中在一个办公大楼实体化运行,法院将诉讼服务中心整体入驻或派驻速裁团队入驻。同时加大对入驻各职能部门和入驻人员的考核力度,确保入驻人员履职尽责,实现中心实质化运行。中心可每月举行一次各入驻单位一把手接访日活动,直面百姓诉求,合力提供化解方案,促使矛盾纠纷化解。乡镇、村社是化解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乡镇层面可参照便民服务中心模式,设立乡镇综合治理中心,政府、乡镇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派驻人员入驻,为群众就近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村社层面要强化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整合多方资源,加强村规民约和民调队伍建设,每个村民小组配备1-2名民调队员,做到纠纷早发现、早调处,将风险消灭在萌芽中或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人民法庭要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和法治宣传教育,积极践行无讼理念,引导群众积极向上向善。
(二)强化调解队伍建设和管理
在调解体系建设方面,要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建立乡镇、村社全覆盖的人民调解组织,负责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同时,发挥人民调解源头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指导和支持设立行业调解组织,负责本行业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化解,例如成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同时要注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宣传工作,让人民群众在发生矛盾后,首先想到的就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另外,要多发动律师等专业法律人才成为特邀调解员,参与到调解工作中。
在优化人才队伍方面,一是加强网格员、调解员、仲裁员和复议人员等人才队伍及调解志愿者队伍建设,把优秀的法律人才、群众基础较深的人才、调解能力强的人才都吸收到调解队伍中来。二是要逐步扩大特邀调解员的范围,慢慢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者等聘为特邀调解员,充实特邀调解员队伍。最后是要充分利用律师调解室,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向律师咨询问题,更愿意对律师说实话,律师就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到矛盾纠纷的实际情况,更有利于开展调解工作。另外,因在线调解不仅要求调解员调解技能娴熟,更要求其必备在线调解智能设备技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吸纳大批合格调解员或调解组织入驻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建立长效联合的“调解员储备库”,时刻为在线调解准备着。针对主持整场调解工作的调解员,首先得确保其秉持中立态度,公平正义才是调解成功的重要辅助,调解员还应有熟练的调解技能、正确的三观以及优秀的共情能力。应定时定期开展调解员技能培训活动,不定时学习各类调解知识,及时推动技术与调解技能的分享,并对其进行考核。
(三)强化一体化解纷平台建设和数据运用
在多元解纷智能化路径上,要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强化系统集成和数据运用。当前重要的是实现市域内各矛盾纠纷解纷资源的汇集,实现法院与其他单位的数据资源整合。在法院内部间,为便于后期实现纵向层级平台的对接,最高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 强化前瞻性研判,从实际业务需求出发,加强一体化解纷平台建设顶层设计工作,制定技术标准。为契合横向层面各单位的数据对接,可由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法院技术标准,统一研发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该平台除具备“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庭审、电子送达”的功能外,还要融合调解资源、风险预警、诉调对接、诉讼引导、数据分析等,实现线上诉调无缝对接和市域内各法院间在线纠纷资源的共享。该平台要与法院审判系统进行对接,案件信息和相关材料在两个系统中实时共享。法院审判系统将“诉前调”字号案件自动推送到平台,由平台派单给社会调解力量进行诉前化解,平台调解成功的案件可在线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自动回传审判系统转为诉讼立案,从而避免工作人员在不同系统中多次操作。在对外数据共享方面,平台要全面打破各部门间的数据壁垒,法院应主动向市委政法委进行汇报,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建立多种形式的沟通联络机制,全面对接综治、司法、人社、建设、妇联、工商等解纷部门和单位,打通各部门数据,实现各类纠纷信息共享和线上委派工作。平台不仅方便当事人“一网一站式解纷”,还要能实时对矛盾纠纷多发的地区和事件进行预警分析,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平台及时弹框提醒并短信推送至综治中心,由综治中心派单至相关部门进行事件处置。
(四)强化对虚假调解的风险防控
人民法院在司法确认工作中,要注重防止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虚假调解行为,强化风险防控。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在司法确认立案阶段,立案人员要向当事人宣传虚假调解的法律后果,让当事人签订《禁止虚假调解承诺书》,承诺调解协议不存在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情形,如有相关情况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是加强案件甄别,特别是对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债权转让类案件,要重点审查,加大关联案件检索,充分利用类案检索比对系统,对案件当事人涉诉情况进行检索,综合考量调解是否符合生活常理、交易习惯,是否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特别是调解主体间存在利害关系,在调解过程中配合默契,急于要求法院司法确认的案件,要慎重审查。对具有高度合理怀疑为虚假调解的案件,告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三是加强打击力度,对签订承诺后仍对虚假调解申请司法确认的行为,要视情节对当事人予以训戒、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四是加强培训指导。加强调解员甄别技能培训工作,及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通过日常指导、典型案件交流、专题培训等形式加强学习,增强调解员的对虚假调解的防范意识。
(五)做好多元解纷机制建设立法保障
社会治理良好生态环境,需要依赖完善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法律体系。通过立法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实现社会治理善治使命,是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和现代化的重要方式。法院要及时总结民事诉讼繁简分流的试点经验,待改革成熟之时,及时提请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建议。第一,建立强制诉前调解前置程序,将部分适宜调解案件设定强制诉前调解前置程序。针对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物业服务合同、金融、道交事故纠纷等法院受理占比较大的案件,未经诉前调解程序,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其强制性的侧重点在于程序先行。第二,扩大司法确认案件范围,将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纳入司法确认范围,提升调解法律效力。第三,标的额较大的司法确认案件采用合议制,切实防范恶意串通调解、虚假诉讼等行为。第四,修改诉讼费收费办法,对接受委派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减免诉讼费,鼓励和引导当事人更多地选择诉前调解。第五,增加“在线调解”条款。因“在线调解”属于调解的一部分,根据其相关法律精神,考虑到我国已颁布《人民调解法》,可在该法中增设“在线调解”机制的条款。另因在线调解的网络大数据这一特性,为同时保障人民群众的隐私权与人民法院的数据安全,可在现行的法律中增设保障数据机密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