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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源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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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管办  发布时间:2022-07-20 10:50:09 打印 字号: | |

2021年以来,万源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秉承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全面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持续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审理未成年人司法案件。

公平正义需要一个个案件具体彰显,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万源法院选取两件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启示社会各界更加关心新时代少年儿童事业,共同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1:秦某某与姚某某、万源市某学校健康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均系万源市某学校二年级学生,本案纠纷发生时,原告不满九周岁,被告姚某某刚满九周岁。2019年4月15日中午休息期间,原告秦某某、被告姚某某与其他同学商量玩类似“跳马”游戏。经商量,先由原告秦某某弯腰弓着,被告姚某某第一个从原告秦某某背后面跳过去,由于原告秦某某未能承受来自姚某某的压力,其面部着地而受伤。玩游戏时,万源市某学校无教职人员在场。原告家长当天就带原告到医院就诊,诊断为门牙外伤冠折、颌面缺损,牙髓暴露。牙齿修复需满16周岁方可进行。期间,原告支付医疗费1758.5元、交通费400元。经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修复牙齿需后续治疗费33000元,护理期7日,营养期30日,鉴定费1600元。原告先后两次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7518.5元。

二、裁判结果

万源市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原告与被告姚某某自愿参与“跳马”游戏玩耍,由于双方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参与该游戏可能存在危险性认识不足,被告姚某某在游戏过程中致原告倒地受伤,其损害结果的发生并不是被告的故意所致,双方均存有一定过失责任,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原告与被告姚某某应各承担35%。在纠纷发生时,被告姚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事件发生在校园内,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原告在“跳马”游戏玩耍过程中受伤, 某学校无相关人员监管、制止,导致本案原告倒地受伤,被告某学校应承担疏于教育、管理的责任,也应对伤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综上,结合对原告实际损失数额的认定,法院判决被告姚某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原告损失的35%即13222.48元,被告万源市某学校赔偿原告损失的30%即11333.55元。其余损失由原告秦某某自行承担。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校园伤害典型案例。近年来,校园伤害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统计,该类案件多发于课间休息及体育运动中,且大部分发生于在校生之间。活泼好动是青少年的天性,在课间追逐嬉闹及体育运动中难免发生身体冲撞,引发侵权纠纷。此类案件的审理,关键在于厘清各方的责任。本案中,两名未成年人均已满八周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也应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据此,法院经审理,综合分析认定侵权人、受害人、学习的过错责任,判决侵权人的监护人、受害人和学校分担受害人的损失。该判决结果责任认定准确,比例分担合理,各方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后均未提起上诉,息诉服判。本案裁判结果依法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同时该案例也警示中小学校需进一步加强课间秩序管理,呼吁在校未成年学生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校规校纪,规范自身行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案例2: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客厅教被害人冉某某认字,因被害人冉某某记不住,杨某就用竹条打身体、罚跪等方式对其进行惩罚,但是效果不佳,后被告人杨某拿了一根安装电灯泡的电线将被害人的胸部缠绕捆绑着吊在家中客厅隔断的门梁上后去房间睡觉。期间,被告人杨某到客厅查看被害人情况,见被害人的嘴唇乌青后,并未理睬,返回卧室与其丈夫视频通话后继续睡觉。至当天下午18时许,被告人杨某发现被害人已身体冰凉,没有呼吸,遂通知其亲戚一起将被害人送到某诊所,医生看后称被害人已经没有生命体征。被告人杨某在知道有人报警后,在原地未离开,后被到来的民警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时查明,被告人杨某与其丈夫曾采取同样的以电线绕胸捆绑悬吊的方式惩罚过被害人。

二、裁判结果

万源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被害人为年仅三岁的幼童,因曾经采取电线绕胸缠绕悬挂的方式惩罚被害人未造成严重后果,轻信能够避免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而继续采取同样方式进行惩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天下父母的共同心愿,特别是《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传统“家事”从法律层面上升为国家“大事”,全社会更加注重家庭教育。但在面对子女无知、任性和叛逆束手无策时,部分家长依然信奉“不打不成才”的家庭教育方式,这种“棍棒”教育不但对孩子造成身体、心灵造成伤害,同时也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杨某因体罚教育子女造成子女死亡,其实质是用牺牲子女的健康为代价来达到自己的教育目的,这种扭曲的价值观是葬送被害人幼小生命的真凶。作为被害人的亲生母亲,被告人本身其实也是受害者,在受到刑罚的同时,可能会终生背负着沉重的心理负担。本案也警示社会,家长在依法带娃的同时,切勿陷入“鸡娃”的内卷中,“棍棒”教育并不可取,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慎之又慎。全社会应更加理性地面对孩子的成长,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格健全放在家庭教育的首位,这样才是真正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正确“打开方式”。





  


 
来源:审管办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