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议背景
人民调解作为重要纠纷解决方式,其发挥作用的方式本质上需要借助人民调解协议,但是根据现行立法,人民调解协议本身的效力并不具有强制性,在现行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仅仅赋予人民调解协议民事合同的属性,如果发生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协议的情况,人民调解活动所有的前期成果即将面临“毁于一旦”的危险,当事人先前所有的努力也会因此而“功亏一篑”,不仅不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也不利于维护人民调解制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而司法确认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一,是衔接调解与诉讼的重要桥梁,其能够通过司法审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等同于诉讼裁判文书一样的强制执行效力。法院通过审查做出司法确认裁定的,该裁定既具有了与民事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当出现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或者无故拖延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先前法院作出的裁定书和人民调解协议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司法确认不收取当事人费用,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避免司法资源浪费,从而最大限度降低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不仅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调解的公信力,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同时,有效分流社会纠纷,缓解了法院日益繁重的案件压力,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减少或避免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因此,针对上述情况,万源市人民法院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了司法建议。
二、建议对象
万源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建议内容:
(一)加强宣传力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加强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的宣传发动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确认的认识,引导群众主动适用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二)增加司法确认告知程序。调解员在调解成功后,明确告知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相关规定并记入调解笔录,或者在调解协议之后载明司法确认的规定。必要时,可以制作便民服务指南等形式,公示司法确认有关规定和申办流程,提供司法确认申请书样本,让群众对司法确认知情。
(三)规范调解,进一步提升调解员素质。加强调解员组织培训,规范调解协议内容,避免由于调解协议的瑕疵而不能得到法院司法确认。
(四)注重协调、加强联系。增强人民群众、人民调解组织与法院的联系,以便法院能第一时间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快速有效化解纠纷,避免当事人来回跑路。
四、建议效果:
万源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万源市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研究了相关解决措施并施行:一是加强宣传,提高群众对司法确认的认知程度。今后将进一步通过媒体、法律讲座、村社法制宣传等方式宣传司法确认的积极意义,提高司法确认制度的“知名度”,积极引导纠纷各方合理利用司法确认制度。二是实行司法确认告知程序。调解员在调解成功后,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及时明确告知各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组织学习,提升调解员综合素质。加强调解员培训学习,转变调解理念,使他们通晓相关法律、政策,做到依法调解,不能违法调解。同时进一步规范调解内容,做到格式统一,使用专业术语,理由充分、逻辑清晰。四是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调解员调解成功后,引导当事人立即与当地法庭联系,使法院第一时间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快速有效化解纠纷,避免当事人再次跑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