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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万源·与法同行⑫
老公婚内给“小三”转款三百多万,看妻子如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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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雪莹  发布时间:2022-09-16 10:21:08 打印 字号: | |

近二十年的爱情长跑,却因丈夫的出轨导致夫妻感情亮起了红灯。丈夫在两年多时间内,竟给“小三”转了三百多万元。愤怒的妻子应当如何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006年,张某与黄某登记结婚。2021年11月,妻子张某发现丈夫黄某婚内出轨,经多次追问,黄某向张某坦白,从2019年5月起,黄某便与第三者李某保持着不正当婚外情关系,李某还因怀孕去医院做过人流手术。在婚外情期间,黄某为李某开过餐馆、办过酒店、买过房子,还给李某转账了三百多万元,其中不乏“520”、“1314”等特殊含义金额的款项。痛定思痛,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黄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三百余万元。

本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享有平等的处置权,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黄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李某时,既未取得张某的同意,事后也未得到张某的追认,黄某单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同时,黄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婚外情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量赠与李某,该赠与行为明显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综上所述,黄某的赠与行为无效,李某取得的钱款于法无据,张某作为配偶有权要求第三者李某返还。扣除各方认可的部分支出费用后,本院判决李某限期返还张某63万余元。

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因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之间应相互忠诚、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赠与虽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置于婚姻中,出轨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不能得到保护。作为他人婚姻内的第三者,既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最后还会落得“人财两空”的尴尬境地。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现配偶在出轨期间向第三者赠与财物房产,作为无过错的一方,伤心之余应理性面对,注意留存过错方婚外情的证据及相应的转账记录,及时提起诉讼,减少损失。


审核:谢清国、王浠臣

签发:庞先菊

 
责任编辑:魏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