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缘起
(一)以案导入--“首张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全国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试点工作,以稳妥的方式处理家事纠纷。2017年2月,正值安岳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之际,通过耐心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详细了解各方当事人诉求,同时在审理中,也发现女方离婚诉讼的意愿并不强烈,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安岳法院于同年3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四川第一张“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需保持镇静与理智,在3个月内原则上不准许提出离婚。3个月后,当事人思考清楚,选择撤诉,双方重归于好。
(二)W市法院诉讼离婚现状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上升趋势,现目前,诉讼离婚冷静期归其根源在于“闪婚闪离”、“冲动离婚”等普遍的社会现象,部分群众对于婚姻制度未怀有敬畏之心。根据司法并轨数据统计,自2016年至2020年,W市法院受理离婚纠纷的数量分别为520件、635件、803件、1029件、777件,分别占当年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比例为22.78%、24.39%、27.07%、38.42%、31.26%。2021年上半年,W市法院受理离婚纠纷658件,占2021年上年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38.96%。(以上数据详见表一:2016-2020年度、2021年上半年W市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数据统计表)
表一:2016-2020年度、2021年上半年W市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数据统计表
离婚纠纷(件) | 一审民商事案件(件) | 离婚纠纷占比 | |
2016年 | 520 | 2283 | 22.78% |
2017年 | 635 | 2604 | 24.39% |
2018年 | 803 | 2966 | 27.07% |
2019年 | 1029 | 2678 | 38.42% |
2020年 | 777 | 2486 | 31.26% |
2021年上半年 | 658 | 1689 | 38.96% |
从具体司法实践入手,W市法院近年来受理离婚纠纷的特征有两点:一、在数量上总体呈上升趋势。二、在占比中,逐年提高。由于S省系劳务输出大省,务工人员多选择在春节前后提起诉讼离婚,因2020年新冠疫情原因,诉讼离婚数量较上年同期减少,占比也有所下降,但是从整体上来说,离婚纠纷数量及占比仍然处于高态势。
(三)设立诉讼离婚冷静期的现实要求
1.是改变离婚现状的必然要求。结婚不仅是意味着婚姻双方的结合,更意味着一个新家庭的成立。离婚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现实中还会导致孩子的父爱(母爱)缺位,良好的家庭氛围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前段时间,湖南一女子因丈夫的家暴行为而屡次提起离婚的事例引发网友热议,而这一类恶性事件实则影响到了社会稳定。在略显浮躁的大数据时代,亟需“离婚冷静期”制度缓和社会矛盾。在周边国家,已经有了离婚冷静期的先例,通过设立这一制度,有效地遏制了攀升的离婚率。我国在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民法典,法典明确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有30日的离婚冷静期。目前,这一制度运行良好,给与了当事人足够的时间进行思考,缓和了当事人的冲动情绪。而这些现实也印证了离婚冷静期在逐渐扭转我国离婚的不利现状。
2.是节约司法资源、推进市域治理的必然要求。针对诉讼离婚而言,离婚纠纷需要有充足的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才会判决离婚,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证据意识的欠缺、文化程度的影响,导致多数离婚纠纷重复进入法院,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且离婚纠纷还会带来以下衍生案件,尤其突出的是抚养费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大量的相关案件进入法院,不仅不利于解决纠纷,还会激化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若是在立案前设置合情合理的离婚纠纷期,在案件受理前将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离婚案件委派给家事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采用非诉手段化解婚姻矛盾,不仅免去了立案、手段、开庭、宣判等繁复的程序,也能使当事人更冷静地作出思考,化解矛盾的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如果双方当事人经过慎重考虑依然要诉讼离婚,也能通过缓和的手段调解离婚,降低了当事人因冲动而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的可能,而这也是法官在审理中判断双方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的有效举措,是法官查明事实的重要手段。
3.是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在诉讼离婚中设置冷静期,不仅可以挽救一个小家庭,继续维系家庭各成员关系,充分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正当利益。虽然时代仍在进步,但在固有的观念与偏见下,妇女儿童仍然处于弱势地位。未成年子女正处于成长的关键时期,父母草率处理婚姻关系不仅会分散未成年子女的注意力,还会给其心理造成不可磨灭的创伤。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双方常会因自身恩怨而阻止对方行使探望权,从而造成孩子不能得到父母双方共同的关爱;若是父母再婚,未成年子女带着抵触情绪,而对于孩子的融入与新家庭的和睦是极为不利的;且离异后为了生活,抚养孩子的一方更多的时间用于工作,对于孩子的照顾多少都有疏忽。对于留守儿童而言,原本父母的陪伴时间就极少,父母的冲动离婚会使其在同伴之中受到嘲笑与歧视,将孩子置于压力之下。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当设置“诉讼离婚冷静期”,让离婚不再随心所欲。
4.是促使婚姻制度有序运行的必然要求。现实生活中,部分群众错误地将“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理解为“结婚随意、离婚冲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人们在选择步入婚姻时不够慎重甚至草率,以致当婚姻生活中发生些许小矛盾便冲动离婚。离婚虽易、生活不易,虽然还可以再婚、复婚,但离婚给双方带来了一辈子的伤痕。在诉讼离婚中,因夫妻双方在此之前是极其亲密的人,所以双方当事人不会在平时的生活中留存证据。特别是现有的高离婚率使更多当事人对于婚姻的神圣性产生怀疑,望而却步,结婚人数下降的同时离婚人数不断上涨,使现有婚姻制度呈现不健康发展态势。但是,通过构建“离婚冷静期”制度,能有效遏制草率离婚、不必要离婚,降低离婚率,增强小家的稳定性,让年轻人对婚姻生活充满向往,节约更多的公共资源,同时也能为法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让离婚制度发挥其保护婚姻自由的核心作用。
二、司法实措——“诉讼离婚冷静期”的有益经验
(一)具体规定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在我国山东、广东等地区开展试点工作;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对“诉讼离婚冷静期”进行了阐述。2018年7月16日,广东省发布了《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对离婚冷静期专门进行了规定。在该指引中,将冷静期分为了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
(二)司法实践
除了上述具体规定,大多数试点法院通过司法实践的形式为“诉讼离婚冷静期”作出了突出贡献。例如S省AY县法院在2017年3月8日向当事人发出了全国首张离婚冷静期通知书,通知书主要分为四部分:一是劝君珍惜婚姻家庭;二是给与双方的冷静期限;三是冷静期间的基本要求;四是冷静期间的注意事项。以诚挚的语言告知双方当事人要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用积极的态度沟通和交流,用耐心和真情温暖子女、珍惜身边人,勿轻言放弃婚姻家庭。同时明确了冷静期限为3个月,在婚姻期间,双方要三思而后行,原则上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冷静期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冷静期届满前七日内,可向法院申请适当延长,若双方和好,可至法院签署协议书或撤回起诉。后当事人选择了撤回起诉。
又比如,2019年,PZ市人民法院通过设置“离婚冷静期”,利用调解手段使双方和好,真正显示了审判机关对于维护家庭稳定、防止家庭破裂的鲜明态度。事情的起因为:甯某与钟某是一对中年夫妻,结婚已30余载,并育有一女。因钟某时常打牌和酗酒,加之双方缺乏沟通,故常因琐碎小事发生纠纷,进而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了小危机。在2018年以前,甯某就曾两次向彭PZ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与钟某的婚姻关系,后在法院组织调解下,甯某心平气和撤回了起诉。2018年7月31日,甯某因与钟某发生争吵,遂第三次向PZ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在当时,法院考虑到双方已经结婚三十余载,感情基础深厚,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条规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结合两人都已五十多岁、女儿即将为人母的个体情况,法院给予了二人2个月的冷静期。冷静期通知书以诚恳的语言告知双方:结婚容易、相守不易,二人结婚已三十余载,婚姻生活中小吵小闹、磕磕绊绊系调味品,男方应积极与女方沟通,正视自己的错误,积极改正,善待妻子;女方也应理解男方的不易,采用正确的方式对男方进行劝导,相信双方若是互相谅解,定能和好如初。在冷静期内,法院结合相关规定,通过积极与基层组织对接,及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最后夫妻感情重归于好。
通过上述事例分析得出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不断完善,使得我国婚姻制度的运行态势越发良好,表明在我国建立诉讼离婚冷静期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精进不休——“诉讼离婚冷静期”的整体构建
(一)“诉讼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条件
根据诉讼离婚的性质而区分,可以将其分为“婚姻危机”与“婚姻死亡”。“婚姻死亡”主要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中准予离婚的情形,对于“婚姻死亡”这一情况,原则上不适用“诉讼离婚冷静期”。“婚姻危机”具体指以下几类:一是离婚诉讼过程,当事人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表示双方还有感情的;二是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另一方认为感情基础良好不同意离婚的;三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还可修复的。针对“婚姻危机”,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下,可以设置合理的“诉讼离婚冷静期”。
(二)“诉讼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期限
冷静期设置期限应结合双方婚龄、未成年子女等综合进行考量。因婚龄长短决定了感情基础是否深厚、有无子女是综合考虑家庭稳定情况,所以建议婚龄以3年、7年、10年,以有无子女为节点,确定冷静期限。
表二:冷静期适用期限
冷静期限 | 适用条件 |
十五日 | |
三十日 | 婚龄3年以下有子女、婚龄为3年-7年无子女 |
六十日 | 婚龄为3年-7年有子女、婚龄为7-10年无子女 |
九十日 | 婚龄为7-10年有子女、婚龄10年以上无子女 |
一百二十日 | 婚龄10年以上有子女 |
因本文所陈述“诉讼离婚冷静期”系专为“婚姻危机”情况所设立,故此排除“婚姻死亡”情形。
(三)“诉讼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措施
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对于“诉讼离婚冷静期”如何实际运行,具体有以下几种措施。一是将诉前调立案与冷静期相结合,在诉前调解阶段,若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直接将诉前调解的一个月期限设置为“诉讼离婚冷静期”,这一期间,人民法院充分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采取“背对背调解”模式,及时了解当事人冷静情况。二是在立案受理后,向当事人发放“离婚冷静期申请表”,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冷静期,承办法官将该表收取后存卷归档。三是在当事人提起诉讼离婚后,在征得当事人同意时,将案件委派给特邀调解员或家事调解组织,依据委派调解的相关规定,在一个月时间内,调解员或调解组织将调解结果反馈至法院,当事人和解则采取撤回起诉或“冷静期调解结案”模式,当事人依然坚持起诉则正式立案审理。
四、结语
时代与社会不断发展的当下,新思潮兴起的同时,每个个体都在表达着自我个性,年轻一代是充满希望的一代,在表达个性的时候也应多一些包容、多一些共鸣。婚嫁是结两姓之好,小家更是社会的根基,因爱而选择结为夫妻,因包容而成就家庭。今年是婚姻登记机关适用离婚冷静期的第一年,本文由此而颇有启发,以“诉讼离婚冷静期”为主题,不仅是为了响应现有制度,更希望在我司法机关形成一整套“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前尽到一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