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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龙门阵①
冒充“富二代”骗取55万元!电信诈骗真实案例,就发生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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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祯  发布时间:2022-07-29 11:14:51 打印 字号: | |

“富二代创业,低价购买游戏神装,只要投资就能拿高额返利......”这看似“心动”的事情,却变成了当事人彻夜难眠的“心痛”。为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有效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一场对电信骗局say no”的活动拉开帷幕。 

近日,万源法院再次重拳出击,

审结1涉缅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

让网络里的“感情骗子”

受到了法律应有的严惩。

案件详情:

跨境骗子随机成团,集中“上岗培训”

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宋某龙受蔡某(另案处理)邀约,从杭州萧山机场乘飞机抵达昆明长水机场,再转机至澜沧景迈机场。后与其不认识的多名其他偷渡人员通过乘坐汽车、步行等方式结伙偷越国境抵达缅甸蔡某所在的诈骗公司。 

同年5月3日,被告人宋某龙向蔡某支付5000元钱后,蔡某便允许被告人与张某意(另案处理)、乔某文(另案处理)离开缅甸诈骗公司。被告人宋某龙与张某意、乔某文通过乘坐汽车、步行等方式偷越国境回到中国境内

无业游民秒变“富二代”,骗取55万巨款

被告人宋某龙偷越国境进入缅甸后,经诈骗公司培训,利用微信、陌陌、探探等社交聊天软件,以中国居民为对象添加好友,并将自己包装成富二代,然后通过聊天和受害人增进感情,博取受害人信任,之后以投资、玩游戏等理由向受害人发送网络链接,让受害人向境外电信诈骗平台充值,从而达到骗取受害人财物的目的。  

被告人宋某龙于2019年2月21日至5月3日期间,先后分别伙同蔡某、刘某京(另案处理)成功诈骗境内居民钱财两笔,诈骗金额共计5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宋某龙从中提成10.5万元

被告人宋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越国境后在境外诈骗团伙窝点内实施针对境内居民骗取钱物的行为, 累计时间达二月有余,且伙同他人诈骗国内居民钱财共计5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违反出入境有关规定,二次多人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根据上述内容,数罪并罚,对宋某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五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电信网络诈骗手法和套路与时俱进、迭代升级,但是其犯罪的基本逻辑都是通过电信路技术手段,利用被害人的人性弱点或心理诉求,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让被害人自愿交付钱款。比如“投资型”诈骗,就是比较多发的一类网络诈骗,也就是常说的 “杀猪盘”。隐藏的骗子会通过网络招聘等正规方式进入诈骗集团,通过编造身份,打感情牌等手段,让人在短时间内难以发现,套路颇深。

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一定要做到以下四点:一是谨慎投资,“天上不会掉馅饼”;二是谨慎求职,一定要预先了解,不要轻信公司宣传;三是谨慎出国“发展”,无缘无故的发财机会往往都是陷阱;四是谨慎提供“帮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分子提供任何形式帮助,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魏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