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1244号
申请执行人:袁定万,男,生于1958年3月6日,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王仁军,男,生于1968年8月1日,住贵州省瓮安县。
申请执行人袁定万与被执行人王仁军明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川1781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仁军偿还袁定万借款22000元,由于被执行人王仁军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袁定万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仁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1年10月19日、10月29日、11月9日、11月15日、11月26日、12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仁军名下财产信息,经查,仅极少数金额,本院未予以扣划,但冻结账户。
3.2021年11月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仁军有房产登记信息,但该房产系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宜处置。
4.2021年11月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仁军不动产登记信息,但该房产系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宜处置。
5.2021年11月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王仁军未参保。
6.2021年11月1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仁军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7.2021年11月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仁军无工商登记信息。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仁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的法院调查,没有财产回复。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王仁军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袁定万,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的案款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袁定万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