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12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游成平,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杜天奉,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杨雪艳,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游成平与被执行人杜天奉、杨雪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川1781民初981号民事调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二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10月2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21年10月22日、12月8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杜天奉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冻结被执行人杜天奉名下网络资金261.50元;被执行人杨雪艳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信息。对已冻结被执行人杜天奉名下网络资金261.50元;被执行人杜天奉名下有2012年2月登记的江铃牌车辆信息。经终本约谈中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冻结的存款金额小暂不扣划领取,车辆登记时间较长,价值不大无须查封。
3、本院到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万源市房管局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共有登记的房产信息,分别在向万源市太平镇前广场三间商用门市房产、在万源市太平镇秦川大道10号(茶叶公司)有一套住房。经核实,商用门市房产三间系农商银行抵押贷款,该房产本院在处置、拍卖中。茶叶公司一套住房,因二被执行人涉其他案件执行查封,该案执行中轮候查封查封暂无法处置。
4、本院通过张贴执行公告,亦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21年12月6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约谈,明确告诉:目前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本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麟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