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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松、达州市通川区融友食品经营部与苟勇买卖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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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2-01-24 12:03:59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1129号

申请执行人:杨松,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通川区融友食品经营部。

经营者:陈薛华。

委托代理人:董子界,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苟勇,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松、达州市通川区融友食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苟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781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苟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76558.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10月20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移动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苟勇。

2、2021年9月6日、11月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苟勇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苟勇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苟勇名下拥有三辆机动车,由本院查封,暂未取得控制,无法处置。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苟勇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本院委托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通过实地张贴执行公告,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委托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进行实地调查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21年12月3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杨松、达州市通川区融友食品经营部的委托代理人董子界电话约谈,明确告诉董子界:苟勇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76558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程振雨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 长   曾 上 峰

判 员   陈    麟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记 员   李    鸿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