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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云烈、蒲桂秀与施忠周附带民事赔偿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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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2-01-24 12:01:31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1223号

申请执行人:周云烈,男,生于1964年9月21日,汉族,住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蒲桂秀,女,生于1968年7月9日,汉族,住万源市。    
    被执行人:施忠周,男,生于1987年2月28日,汉族,住万源市。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云烈、蒲桂秀与被执行人施忠周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达中刑再字第3号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调解书,施忠周应支付周云烈、蒲桂秀案款60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施忠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1年10月15日、11月3日、11月8日、12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施忠周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有少量的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账户。

3、2021年11月15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施忠周居住地万源市曾家乡龙泉二组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施忠周,无财产可供执行。

4、2021年11月3日,本院到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施忠周在万源市曾家乡龙泉二组有面积为185.47的其他结构的住宅一套,已查封。  

5、2021年11月3日,本院到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施忠周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6、2021年11月3日,本院到达州市公积金住房管理中心万源管理部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施忠周无公积金缴纳信息。          

7、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施忠周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6、本案执行标的施忠周应偿还周云烈、蒲桂秀案款600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通过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蒲桂秀明确表示不知道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  长    曾 上 峰

 判  员    陈 武 雄

 判  员    陈    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