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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开勇与朱远和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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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2-01-24 11:59:57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1273号

申请执行人:杨开勇,男,生于1985年7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朱远和,男,生于1980年6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开勇与被执行人朱远和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川1781民初60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朱远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利息等10万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10月24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法院专递和公告方式送达被执行人朱远和。

2、2021年10月22日、10月29日、11月16日、12月3日,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朱远和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6.43元、网络资金39.50元。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到万源市不动产中心、万源市房管局对被执行人朱远和房产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1年12月6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朱远和户籍地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在居住村有砖木结构住房,但未进行产权登记。未收集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通过张贴执行公告,亦未收集和发现被执行人朱远和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远和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失信决定书和限制高消费令。

7、2021年12月8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约谈,明确告诉:目前被执行人朱远和名下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本执行。对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6.43元、网络资金39.50元,在电话终本约谈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金额较少不扣划。本案执行标的10万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 长     曾 上 峰

判 员     陈    麟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记 员     李    鸿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