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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大军与唐德勇借款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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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2-01-24 11:59:12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1781执恢206

申请执行人:辛大军,男,生于197322日,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执行人:唐德勇,男,生于19745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辛大军与被执行人唐德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781民初159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唐德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辛大军案件款4648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等费用。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1022日、2021118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公告、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给了唐德勇

2202172日、116日、12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唐德勇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微信、财付通、支付宝,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金钱财产

32021118日,本院通过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查封了唐德勇在四川省万源市大竹镇钟楼坪村钟楼坪组住房一套,现因该住房属于乡村集体土地建房,无产权证,暂无法处置。且没有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72日、2021119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唐德勇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令。

520211117日,本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市管局、住房公积金、社保局等单位调查,查明无相关登记信息。

620211130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辛大军电话约谈,明确告诉:唐德勇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案件款4648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辛大军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