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1174号
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兴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黎明。
被执行人:魏昌友,男,生于1981年11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执行人: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义爱。
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兴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魏昌友、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川1781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魏昌友应支付万源市兴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金14621元、赔偿损失16815元、支付违约金2000元,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对租金14621元、赔偿损失16815元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魏昌友、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兴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魏昌友、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向魏昌友送达了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自动向万源市兴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转款16869元,履行了应承担的义务。被执行人魏昌友未履行。
2. 2021年10月12日、10月13日、10月21日、11月6日、11月29日、12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魏昌友、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有足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后,自动履行了应承担的义务,被执行人魏昌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11月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魏昌友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1年11月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魏昌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11月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魏昌友未参保。
6.2021年11月1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魏昌友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7.2021年11月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魏昌友无工商登记信息。
8、本院委托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人魏昌友可供执行的财产。
9.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魏昌友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魏昌友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兴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喻黎明,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魏昌友应支付万源市兴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金、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16567元、案件受理费328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兴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喻黎明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