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1175号
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兴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黎明。
被执行人:宋强,男,生于1981年10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兴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0日作出(2021)川1781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宋强应支付万源市兴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金491910.4元、赔偿损失257348.6元、支付清理费1102.34元、支付违约金2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宋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兴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1年10月12日、11月6日、11月29日、12月1日、12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宋强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300余元,因金额太小未予扣划。
3.2021年11月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宋强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1年11月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宋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11月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宋强未参保。
6.2021年11月1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宋强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7.2021年11月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宋强无工商登记信息。
8、本院委托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人宋强可供执行的财产。
9.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宋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宋强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兴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喻黎明,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宋强应支付万源市兴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金491910.4元、赔偿损失257348.6元、支付清理费1102.34元、支付违约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5698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兴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喻黎明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