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1119号
申请执行人:向元春,男,生于1997年12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文成亚,男,生于1990年10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向元春与被执行人文成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万源市法院(2021)川1781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书,文成亚应支付向元春案款3933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9月15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微信送达的方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文成亚。
2、2021年9月3日、11月2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文成亚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公积金及网络资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除了查询到文成亚所有大众牌汽车一辆,其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9月26日,本院委托万源市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文成亚所有的大众牌汽车一辆予以扣押,无果。
4、2021年11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文成亚所有的大众牌汽车一辆予以了查封。
5、2020年10月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并张贴了查找执行线索的执行公告,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39333.00元未执行到位。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文成亚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通过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向元春明确表示不知道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