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1255号
申请执行人:万源市黄钟加油站。
投资人:何永红。
被执行人:赖树和,男,生于1960年12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万源市黄钟加油站与被执行人赖树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万源市法院(2021)川1781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书,赖树和应支付万源市黄钟加油站案款28414.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赖树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1年10月22日、11月8日、12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赖树和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有少量的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账户。
3、2021年11月29日,本院委托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赖树和居住地江津区白沙镇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赖树和无财产信息可供执行。
4、2021年11月3日,本院到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赖树和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7、2021年11月3日,本院到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万源管理部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赖树和无公积金缴纳信息。
8、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赖树和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9、本案执行标的赖树和应偿还万源市黄钟加油站案款28414.5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通过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确表示不知道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