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121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开州区洋芋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美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龙海,男,生于1987年10月9日,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开州区洋芋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龙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20)川1781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龙海应支付重庆市开州区洋芋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18750元。由于被执行人李龙海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开州区洋芋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龙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1年10月15日、11月3日、11月4日、11月9日、11月21日月26日、12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龙海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很少,由于金额太小未扣划。同时无房产、车辆、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1年11月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李龙海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1年11月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李龙海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11月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李龙海未参保。
6.2021年11月1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李龙海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7.2021年11月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李龙海无工商登记信息。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龙海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李龙海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开州区洋芋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李龙海应支付案款18750元、案件受理费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开州区洋芋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祁美池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