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1053号
申请执行人:向美康,男,生于1968年7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开江县。
被执行人: 汪应洪,男,生于1987年7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美康与被执行人汪应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781民初2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汪应洪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7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8月17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邮政专递方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汪应洪。
2、2021年8月10日、9月6 日、9月23日、11月8日,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汪应洪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分别冻结银行存款141.14元、44.00元、1962.00元,冻结网络资金4.0元。冻结银行存款141.14元、1962.00元账户,因其账户系借记卡且余额不足,未能扣划成功。其余账户因余额较小未扣划。对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所有的长城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未实际控制),并委托重庆市渝中区法院代为办理该车辆查封手续。
3、本院到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汪应洪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汪应洪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本院通过张贴执行公告,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21年11月23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向美康电话约谈,明确告知:目前被执行人汪应洪名下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7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美康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麟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