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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源市发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胡良洲租赁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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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2-01-24 11:50:25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1087号

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发兴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扬谋,经理。

被执行人:胡良洲,男,生于1973年10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发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良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川1781民初147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胡良洲应支付万源市发兴商贸有限公司租金及损失33000元。由于被执行人胡良洲未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发兴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良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1年8月25日、9月18日、11月6日、11月22日、11月23日、11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胡良洲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631.06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其账户并扣划,支付案件受理费626元、执行费5.06元

3.2021年9月8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胡良洲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1年10月1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胡良洲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9月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胡良洲未参保。

6.2021年9月6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胡良洲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7.2021年9月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胡良洲无工商登记信息。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胡良洲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胡良洲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发兴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亮,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胡良洲应支付万源市发兴商贸有限公司租金及损失共计33000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发兴商贸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 长    曾 上 峰

判 员    刘 伟 晓

判 员    陈 武 雄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记 员    陈    乔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