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恢410号
申请执行人:郑文波,女,生于1973年2月16日,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杨宝,男,生于1988年3月10日,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杨显领,男,生于1963年8月8日,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郑文波与被执行人杨宝、杨显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的(2012)杭余民初字第2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受委托执行,2014年1月14日终结执行。2021年10月13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杨宝、杨显领应赔偿郑文波损失69980元,由于被执行人杨宝、杨显领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郑文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宝、杨显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1年10月13日、11月6日、11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宝、杨显领名下财产信息,经查,仅极少数金额,本院未予以扣划,但冻结账户。
3.2021年11月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杨宝、杨显领有房产登记信息,但该房产系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宜处置。
4.2021年11月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杨宝、杨显领不动产登记信息,但该房产系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宜处置。
5.2021年11月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杨宝、杨显领未参保。
6.2021年11月1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杨宝、杨显领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7.2021年11月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杨宝、杨显领无工商登记信息。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宝、杨显领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2021年12月17日,前往万源市铁矿镇双坝村调查,被执行人杨宝、杨显领未在该村居住,无车子、无店铺等财产线索。同时告知村委,如双方均困难,可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杨宝、杨显领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郑文波,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的案款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郑文波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