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恢389号
申请执行人:向康,男,生于1986年7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张能勇,男,生于1975年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向康与被执行人张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川1781民初186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能勇应偿还向康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在(2021)川1781执24号案件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张能勇已履行23686元。由于被执行人张能勇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康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能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1年10月12日、11月6日、11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能勇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5612.81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其账户并扣划,支付案件受理费1850元、执行费50元后,下余3712.81元已支付给向康。
3.2021年11月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能勇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1年11月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能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11月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张能勇未参保。
6.2021年11月1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能勇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7.2021年11月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能勇无工商登记信息。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能勇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张能勇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向康,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张能勇应偿还向康借款本金142601.19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向康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