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恢253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生于1969年6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杨某某,女,生于1972年3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万源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杨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子女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74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0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7月22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了被执行人杨某某。
2、2021年7月19日、8月12日、12月15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杨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12月14日,经到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和本院到被执行人杨某某居住地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不动产财产。
4、2021年12月14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谈话,明确告诉:被执行人杨某某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某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赵某某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