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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开丹与邓益轩劳务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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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2-01-24 11:39:59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17811163

申请执行人:赵开丹,男,生于1964113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邓益轩,男,生于19832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赵开丹与被执行人邓益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781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邓益轩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开丹案件款30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1013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给了邓益轩

220211012日、1224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邓益轩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金钱财产。

32021923日,因被执行人还涉及其他案件,本院干警到被执行人户籍地所在地调查,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1225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邓益轩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令。

5202198日,因被执行人还涉及其他案件,本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市管局、住房公积金、社保局等单位调查,查明无相关登记信息。

620211224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赵开丹电话约谈,明确告诉:邓益轩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案件款30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开丹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