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1170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建,男,生于1981年1月14日,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向恒,男,生于1974年1月9日,住四川省开江县。
申请执行人王永建与被执行人向恒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川1781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向恒应支付王永建运输款72700元、诉讼费、公告费等2218元。由于被执行人向恒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永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向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1年10月11日、10月29日、11月9日、11月15日、11月26日、12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向恒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同时无房产、车辆、公司登记信息。
3.2021年11月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向恒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1年11月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向恒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11月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向恒未参保。
6.2021年11月1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向恒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7.2021年11月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向恒无工商登记信息。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向恒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本院委托开江法院对去开江的不动产查询,无房产信息。
10.2021年12月9日,向开江永兴箭口垭村委书记调查,称该人没有居住在该村,无法联系,没有房子、车子、店铺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向恒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永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向恒应支付案款727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2180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王永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