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恢400号
申请执行人:覃成兵,男,生于1967年10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彭旭飞,男,生于1975年5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申请执行人覃成兵与被执行人彭旭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781民特29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彭旭飞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覃成兵案件款100000.00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12月7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送达给了彭旭飞。
2、2021年10月13日、10月20日、11月5日、11月9日、11月26日、12月8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彭旭飞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微信、财付通、支付宝,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金钱财产,也没有发现房产、工商、车辆登记信息。
3、2021年11月2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彭旭飞户籍所在地调查,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10月19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彭旭飞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令。
5、2021年11月1日,本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市管局、住房公积金、社保局等单位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彭旭飞与案外人胡向菊有共有的位于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房产已查封。但是市场价值与执行标的差额较大,根据善意文明执行,本院没有进入处置程序,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暂不处置。
6、2021年12月6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覃成兵谈话,明确告诉:彭旭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案件款1000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覃成兵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