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恢393号
申请执行人:张学刚,男,生于1963年4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胡天建,男,生于1965年4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罗海林,男,生于1966年4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学刚与被执行人胡天建、罗海林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万源市法院(2016)川1781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书,胡天建、罗海林应支付张学刚案款25087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天建、罗海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扣划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1年10月12日、12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胡天建、罗海林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有少量的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账户,并且将冻结款项5090.00扣划给了申请执行人张学刚。另外,胡天建名下有一辆比亚迪汽车,本院已依法查封。
3、2021年11月15日,本院委托达州市达川区法院调查胡天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胡天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11月15日,本院委托达州市通川区法院调查罗海林的财产情况调,经查,被执行人罗海林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胡天建、罗海林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6、本案执行标的胡天建、罗海林应偿还张学刚案款24578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通过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张学刚明确表示不知道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