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恢282号
申请执行人:张国永,男,生于1968年10月24日,汉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张国富,男,生于1965年8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永与被执行人张国富民间借贷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万源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调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张国富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8月25日,本院公告向被执行人张国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21年6月7日、11月30日、12月7日、12月9日,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国富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银行存款333.36元,冻结网络资金22.60元。对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33.36元,网络资金22.60元,经终本约谈中征求申请执行人张国永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因金额小暂不扣划领取。
3、本院到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万源市房管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国富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1年11月30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张国永提供的被执行人张国富与他人合伙购买了一台水泥罐车的财产线索,经车辆管理所调取信息核实:该车辆登记人为湖北省枣阳市新市镇人胡新,在2010年3月登记,其车辆登记发生在该案件诉讼前。对认定该车辆系被执行人与他人合伙购买的事实,因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也无法查证核实并采取相关查封等执行控制措施。
5、本院通过张贴执行公告,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国富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国富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失信决定书和限制高消费令。
7、2021年12月7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张国永电话约谈,明确告诉:目前被执行人张国富名下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本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麟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