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1261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贵,男,生于1974年7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蒲兴林,男,生于1980年1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永贵与被执行人蒲兴林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万源市法院(2021)川1781民初4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调解书,蒲兴林应支付王永贵案款10559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蒲兴林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1年10月22日、12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蒲兴林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有少量的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账户。
3、2021年11月3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蒲兴林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1年11月3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蒲兴林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11月3日,本院到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蒲兴林无公积金缴纳记录。
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蒲兴林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7、本案执行标的蒲兴林应偿还王永贵案款105594.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王永贵明确表示不知道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