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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荣贵与胡显松借款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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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2-01-24 11:31:15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1157号

申请执行人:孙荣贵,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胡显松,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荣贵与被执行人胡显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781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胡显松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8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10月11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以邮寄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胡显松。

2、2021年10月12日、12月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胡显松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胡显松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10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胡显松实地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胡显松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通过移动执行送达至被执行人。

5、本院通过被执行人胡显松户籍所在地网格员协助执行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实地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2021年12月14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孙荣贵谈话,明确告诉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80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孙荣贵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 长     曾 上 峰

判 员     陈    麟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