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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纯强与达州市万源万田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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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2-01-24 11:30:29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17811109

申请执行人:苏纯强,男,生于1962122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达州市万源万田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大义。 

申请执行人苏纯强与被执行人达州市万源万田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根据万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万劳人仲案[2021]20号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人达州市万源万田煤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苏纯强案件款80000.00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97日、2021912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移动送达方式送达给了达州市万源万田煤业有限公司

2202192日、1130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达州市万源万田煤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微信、财付通、支付宝,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1098.05元,因涉案款分配,实际支付申请执行人苏纯强5864.19元。

320211130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达州市万源万田煤业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令。

4202196日,本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市管局、住房公积金、社保局等单位调查,查明无相关登记信息。

520211130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苏纯强现场约谈,明确告诉:达州市万源万田煤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案件款80000.00元执行到位5864.19元,下余部分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苏纯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