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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锡明与徐帮军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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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2-01-24 11:26:26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1187号

申请执行人:邱锡明,男,生于1972年9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徐帮军,男,生于1973年3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邱锡明与被执行人徐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川1781民初31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徐帮军应归还邱锡明借款9000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徐帮军未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邱锡明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帮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1年10月13日、11月6日、11月29日、12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徐帮军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本院依法冻结其账户,由于金额太小未扣划

3.2021年11月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徐帮军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1年11月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徐帮军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11月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徐帮军未参保。

6.2021年11月1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徐帮军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7.2021年11月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徐帮军无工商登记信息。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徐帮军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邱锡明,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徐帮军应归还邱锡明借款9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74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邱锡明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 长    曾 上 峰

判 员    刘 伟 晓

判 员    陈 武 雄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记 员    陈    乔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