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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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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2-01-24 11:25:19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1067号

申请执行人:邱某某,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781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杨某某应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邱某某俩小孩抚养费1000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8月11日立案,立案后通过法院专递和公告方式,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21年8月11日、9月6日,9月23日、10月11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无银行开户信息或存款账户信息,对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网络资金分别冻结0.56元、0.14元、0.96元。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某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4、2021年9月6日,本院到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无房产信息。

5、本院通过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杨某某多年未在户籍地居住,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21年10月11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邱某某电话约谈,明确告诉:杨某某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立案执行标的1000.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邱某某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 长   曾 上 峰

判 员   陈    麟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记 员   李    鸿

 


 
来源: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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