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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应强与代中传买卖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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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2-01-24 11:21:54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1222号

申请执行人:蒲应强,男,生于1968年12月4日,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代中传,男,生于1985年5月10日,住四川省重庆市城口县。

申请执行人蒲应强与被执行人代中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1)川1781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代中传应赔偿蒲应强医疗费等损失77200元。由于被执行人代中传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蒲应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代中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1年10月15日、10月29日、11月9日、11月15日、11月26日、12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代中传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400余余元,由于金额太小未扣划。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公司登记信息。

3.2021年11月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代中传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1年11月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代中传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11月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代中传未参保。

6.2021年11月1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代中传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7.2021年11月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代中传无工商登记信息。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代中传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本院委托蒲应强的户籍地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调查,无房产信息。

10.2021年12月14日,前往城口县城居住地,欲对其进行拘留,但没有找到代中传。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代中传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蒲应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代中传应支付案款77200元、案件受理费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蒲应强的委托代理人项立锋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 长   曾  上  峰

判 员   刘  伟  晓

判 员   陈  武  雄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记 员   陈      乔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