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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县鹏达建材经营部与龙代饶买卖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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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2-01-24 11:18:57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恢406号

申请执行人:郫县鹏达建材经营部。

负责人:王梦琴,该经营部主任。

被执行人:龙代饶,男,生于1969年1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郫县鹏达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龙代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川17民终416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下差货款84.80万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10月14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被执行人龙代饶。

2、2021年10月14日、12月1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龙代饶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分别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31.89元、667.46元、402.53元、1.77元、71.30元、5.0元、1.33元;冻结网络资金0.2元。

3、本院到万源市不动产中心、万源市房管局对被执行人房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1年12月16日,本院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在宣汉县法院涉与四川颜锋铝业有限公司工程欠款执行案件中的应收债权1700余万元中的85万元,并通过执行平台委托宣汉县法院协助扣留。因四川颜锋铝业有限公司在该院涉执案件较多,本院扣留款需该院对先期执行案款进行分配确定后提取。

5、本院通过张贴执行公告,亦未收集和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失信决定书和限制高消费令。

7、2021年12月18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代理权限:和解、全权代理)电话约谈,明确告诉:目前被执行人龙代饶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等待宣汉县法院的执行分配款和案件终本执行。对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在电话终本约谈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金额较少不扣划。本案执行标的84.80万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 长    曾  上  峰

 判 员    陈      麟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记 员    李      鸿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