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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耀与曾兆凤生命权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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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2-01-24 11:15:29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1041号

申请执行人:马耀,男,生于1992年8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曾兆凤,女,生于2002年11月24日,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耀与被执行人曾兆凤生命权纠纷一案,万源市法院(2021)川1781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书,曾兆凤应支付马耀案款8219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曾兆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1年8月6日、8月18日、11月29日、12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曾兆凤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有少量的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账户。

3、2021年9月24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曾兆凤居住地万源市茶垭乡石码河村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曾兆凤系建档扶贫户,无财产可供执行。

4、2021年9月15日,本院到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曾兆凤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曾兆凤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6、本案执行标的曾兆凤应偿还王耀案款82198.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通过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马耀明确表示不知道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  长    曾 上 峰

 判  员    陈 武 雄

 判  员    陈    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