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1041号
申请执行人:马耀,男,生于1992年8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曾兆凤,女,生于2002年11月24日,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耀与被执行人曾兆凤生命权纠纷一案,万源市法院(2021)川1781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书,曾兆凤应支付马耀案款8219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曾兆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1年8月6日、8月18日、11月29日、12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曾兆凤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有少量的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账户。
3、2021年9月24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曾兆凤居住地万源市茶垭乡石码河村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曾兆凤系建档扶贫户,无财产可供执行。
4、2021年9月15日,本院到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曾兆凤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曾兆凤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6、本案执行标的曾兆凤应偿还王耀案款82198.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通过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马耀明确表示不知道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