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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森源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万源市石岗乡太阳沟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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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2-01-24 11:07:23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恢354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森源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海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万源市石岗乡太阳沟煤矿。

法定代表人:张国高。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森源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万源市石岗乡太阳沟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万源市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万源市石岗乡太阳沟煤矿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森源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案件款200000.00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10月12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冻结裁定书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给了万源市石岗乡太阳沟煤矿

2、2021年9月8日、12月14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万源市石岗乡太阳沟煤矿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微信、财付通、支付宝,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12月12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社区张贴公告调查,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12月14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万源市石岗乡太阳沟煤矿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令。

5、2021年11月17日,本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市管局、住房公积金、社保局等单位调查,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1年12月30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森源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谈话,明确告诉:万源市石岗乡太阳沟煤矿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案件款2000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森源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  长    曾 上 峰

 判  员    刘 伟 晓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三十日

 记  员    陈    乔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