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执行公开
刘兆刚与徐永洪借款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分享到: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2-01-24 11:03:55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恢353号

申请执行人:刘兆刚,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1日,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执行人:徐永洪,男,汉族,生于1987年5月8日,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兆刚与被执行人徐永洪借款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781民初159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徐永洪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62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10月30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移动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徐永洪。

2、2021年9月8日、11月29 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徐永洪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徐永洪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查明被执行人徐永洪名下的机动车辆已由本院查封,但未实际取得控制,暂无法处置。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徐永洪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本院到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徐永洪名下无房产信息。

6、本院通过网格员调查被执行人徐永洪实地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通过实地张贴执行公告,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本院前往四川省万源市堰塘乡布带溪村村民委员会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9、2021年12月8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刘兆刚电话约谈,明确告诉刘兆刚:徐永洪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62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兆刚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 长    曾 上 峰

判 员    陈    麟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记 员    李    鸿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