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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生与冉武龙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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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2-01-24 11:00:18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恢382号

申请执行人:林生,男,生于1968年6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冉武龙,男,生于1975年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林生与被执行人冉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781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冉武龙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林生案件款420000.00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10月20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移动执行送达方式送达给了冉武龙

2、2021年10月11日、10月14日、11月9日、11月12日、12月1日、12月1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冉武龙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微信、财付通、支付宝,银行有少量存款,但是已经被西藏法院冻结。没有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11月2日,本院通过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房屋,不宜处置

4、2021年10月11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冉武龙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令,并电话告知。

5、2021年11月1日,本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市管局、住房公积金、社保局等单位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冉武龙与罗义秀共有坐落于万源市太平镇有成套住宅房屋一套,现已查封。案外人罗义秀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同时该房产已经变更在罗义秀个人名下。

6、2021年11月9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林生谈话,明确告诉:冉武龙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案件款4200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林生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  长    曾 上 峰

 判  员    刘 伟 晓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记  员    陈    乔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