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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申平与马德胜、王晓梅合伙企业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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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2-01-24 10:56:10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1781执恢26

申请执行人:李申平,男,生于1974104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马德胜,男,生于197582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王晓梅,女,生于197671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李申平与被执行人马德胜、王晓梅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根据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源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马德胜、王晓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申平案件款288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422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给了马德胜、王晓梅

22021115日、210日、413日、630日、121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马德胜、王晓梅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微信、财付通、支付宝,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金钱财产

32021121日,本院通过到被执行人马德胜、王晓梅所在地调查,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413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马德胜、王晓梅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令。

520211117日,本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市管局、住房公积金、社保局等单位调查,查明无相关登记信息。

62021126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李申平现场约谈,明确告诉:马德胜、王晓梅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案件款288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申平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不认可,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认定该案件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