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1209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生于1987年9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庞某某,女,生于1992年6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万源人民法院(2020)川1781民初8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调解书,庞某某应支付胡某某案款1684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庞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1年10月15日、11月11日、12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庞某某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有少量的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账户。
3、2021年12月2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庞某某居住地住四川省万源市井溪乡盐井坝村调查并张贴了查找财产线索的公告,经查,被执行人庞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
4、2021年11月3日,本院到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庞某某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5、2021年11月3日,本院到达州市公积金住房管理中心万源管理部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庞某某无公积金缴纳信息。
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庞某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7、本案执行标的庞某某应偿还胡某某案款16848.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通过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胡某某明确表示不知道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