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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宗贵与吴洲责令退赔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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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2-01-24 10:48:59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1236号

申请执行人:何宗贵,男,生于1950年2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吴洲,男,生于1966年12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巴中市平昌县。

本院刑庭移送申请执行人何宗贵与被执行人吴洲责令退赔一案中,本院2021)川1781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退赔申请执行人赃款5000元和香烟折价款184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被执行人吴洲尚在服刑期间,立案后于10月22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寄送达州监狱转送和公告送达被执行人。

2、2021年10月15日、11月16日、12月1日、12月10日,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吴洲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余额均为0元。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

3、2021年10月29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吴洲户籍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和居住地社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其居住社区亦无执行财产。

4、本院通过张贴执行公告,亦未收集和发现被执行人吴洲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洲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失信决定书和限制高消费令。

6、2021年12月10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何宗贵电话约谈,明确告诉:目前被执行人吴洲现尚在服刑,其名下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本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退赔款5184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 长    曾 上 峰

判 员    陈    麟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记 员    李    鸿

 


 
来源: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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