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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言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李明旭借款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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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2-01-24 10:48:13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122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言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曹淑芳。

被执行人:李明旭,男,生于1992年7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言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李明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哈仲网裁字第2000160号仲裁判决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明旭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333.48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10月15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公告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李明旭。

2、2021年10月15日、12月30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明旭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明旭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11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明旭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明旭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21年12月30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广东言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约谈,明确告诉:李明旭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通话内容已上传至移动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5333.48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广东言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 长    陈 武 雄

判 员    陈    麟

判 员    曾 上 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记 员    李    鸿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