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1118号
申请执行人:付向平,男,生于1989年12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文成亚,男,生于1990年10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付向平与被执行人文成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万源市人民法院的(2021)川1781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书,文成亚应支付付向平案款4053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文成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1年9月3日、11月12日、11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文成亚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有少量的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账户。另外,查询到被执行人文成亚有一辆大众牌汽车。
3、2021年10月22日,本院委托万源市公安局将被执行人文成亚牌照为川S79X11的大众牌汽车予以扣押,无果。
4、2021年11月18日,本院到达州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文成亚牌照为川S79X11的大众牌汽车予以查封。
5、2021年10月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文成亚居住地万源市太平镇建设路34号调查并张贴了查找财产线索的公告,经查,被执行人文成亚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1年12月15日,本院到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文成亚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7、2021年11月3日,本院到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万源管理部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文成亚无公积金缴纳信息。
8、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文成亚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9、本案执行标的文成亚应偿还付向平案款40533.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通过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付向平明确表示不知道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