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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先怀与罗广华、向可菊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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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2-01-24 10:34:36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998号

申请执行人:程先怀,女,生于1963年9月21日,汉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罗广华,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向可菊,女,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先怀与被执行人罗广华、向可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川1781民初270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罗广华、向可菊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万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8月9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邮政专递方式送达给了二被执行人。

2、2021年8月3日、9月3 日、9月8日、9月23日、11月23日,本院多次通过网络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罗广华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对被执行人向可菊名下存款,分别冻结银行存款30.58元、0.63元、0.61元,28629.31元、585.41元、5615.18元、13531元、127.67元、67.78元,冻结网络资金3538.60元。2021年11月23日、24日,扣划被执行人向可菊名下存款28629.31元、585.41元、13531元,冻结网络资金3538.60元,合计46284.32元。扣减诉讼费4025元、执行费594元,余案款41665.06元支付申请执行人。2021年11月29日,扣划被执行人向可菊名下存款127.67元、67.78元,合计195.45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向可菊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到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万源市房管局查询,对被执行人罗广华登记所有的位于万源市罗文镇予以查封(轮候查封);对被执行人罗广华、向可菊共同登记所有的位于万源市罗文镇团堡梁村1社房产予以查封(轮候查封)。

4、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本院通过张贴执行公告,亦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21年11月25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程先怀电话约谈,明确告诉程先怀:目前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58139.49元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 长     曾 上 峰

判 员     陈    麟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记 员     李    鸿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