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恢2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周杰,行长。
被执行人:李玉莲,女,生于1975年3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玉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781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玉莲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案件款21556.18元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费用。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7月22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公告、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给了李玉莲。
2、2021年7月9日、7月27日、9月27日、11月14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玉莲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微信、财付通、支付宝,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金钱财产。
3、2021年11月29日,本院通过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7月27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玉莲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令。
5、2021年11月17日,本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市管局、住房公积金、社保局等单位调查,查明无相关登记信息。
6、2021年11月30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现场约谈,明确告诉:李玉莲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案件款21556.18元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