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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林与张庆新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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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12-09 10:42:51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恢365号

申请执行人:杨小林,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张庆新,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小林与被执行人张庆新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川1781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75000.00元。2020年1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同年3月4日,执行案款130167元支付申请执行人。6月4日,对下余未执行案款144833元,本院作出(2020)川1781执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本执行。2021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对本院冻结的被执行人在成都力争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力争诚公司)30%股权予以执行处置。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19年9月3日,申请执行人杨小林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被执行人张庆新在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万春路春江南路房屋一套保全查封。本院作出(2019)川1781民初1795号民事裁定书,对该房屋予以查封。本院委托温江区法院办理查封,其反馈该房屋信息查询为:被执行人张庆新与王素兰2010年6月,购买该商品房并登记共有;2019年1月,该房屋因生效法律文书权属转移至他人登记所有,该房屋本院未实际查封。

2、2020年4月1日,本院作出(2020)川1781执17号之七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庆新在力争诚公司30%股权予以冻结,并向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了相关协助执行文书。对该查封股权的处置,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终本约谈中,申请执行人自述经了解,被执行人享有30%股权的力争诚公司系“皮包”公司,该股权评估处置没有任何价值意义,明确表示对该股权不进行处置。

3、2021年9月8日,该案恢复立案执行。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送达被执行人张庆新。

4、2021年9月9日、10月30 日,11月16日,本院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庆新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结果:银行账户存款余额分别为1.65元、90元、34.91元、31.94元、1.91元、21.97元、17.69元、17.69元;网络资金0.07元、2.04元、5.11元、2315.42元。11月17日扣划银行账户存款余额分别为90元、34.91元、31.94元、21.97元、17.69元,扣划网络资金2315.42元,共计2493.82元。扣减执行费50元,余案款2443.82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其余账户因余额小未予扣划。

5、本院到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温江区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张庆新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6、本院通过张贴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公告,至今未收集到被执行人张庆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庆新纳入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8、2021年11月3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杨小林电话终本约谈,明确告知杨小林:目前被执行人张庆新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不清楚,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本案仍有执行标的142389.18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执行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 长     曾 上 峰

判 员     陈    麟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记 员     李    鸿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