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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波与张吉轩不当得利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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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12-09 10:42:06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880号

申请执行人:徐波,男,生于1970年10月19日,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执行人:张吉轩,男,生于1972年4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徐波与被执行人张吉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川1781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吉轩应返还徐波20万元。由于被执行人张吉轩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波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吉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1年7月2日、7月20日、7月28日、8月26日、9月26日、10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徐波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并扣划12702元,支付给徐波12611元,执行费91元。

3.2021年8月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吉轩与其前妻杨本琼在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工农路共有住房一套

4.2021年8月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吉轩与其前妻杨本琼在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工农路共有住房一套,本院已依法查封,但该房屋在离婚时协议归杨本琼所有,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该房屋

5.2021年8月4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张吉轩未参保。

6.2021年8月4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吉轩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7.2021年9月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吉轩无工商登记信息。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吉轩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张吉轩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徐波,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并同意暂不处置房屋。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张吉轩应返还徐波187389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徐波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 长    曾 上 峰

判 员    刘 伟 晓

判 员    陈 武 雄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记 员    陈    乔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