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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超与赵冬、唐明满、董应华、陈明健康权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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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12-09 10:41:22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863号

申请执行人:熊超,男,生于1987年11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赵冬,男,生于1989年10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唐明满,男,生于2000年10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董应华,男,生于2000年4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陈明,男,生于2000年9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申请执行人熊超与被执行人赵冬、唐明满、董应华、陈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川1781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冬、唐明满、董应华、陈明应连带赔偿熊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6471.92元。由于被执行人赵冬、唐明满、董应华、陈明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熊超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冬、唐明满、董应华、陈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1年7月1日、7月16日、7月20日、7月28日、8月23日、9月1日、9月24日、9月30日、10月25日、11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赵冬、唐明满、董应华、陈明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共计2791.94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并扣划,扣除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后支付熊超2716.94元。

3.2021年8月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赵冬、唐明满、董应华、陈明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1年8月17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赵冬、唐明满、董应华、陈明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8月4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赵冬、唐明满、董应华、陈明未参保。

6.2021年8月4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赵冬、唐明满、董应华、陈明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7.2021年8月4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赵冬、唐明满、董应华、陈明无工商登记信息。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赵冬、唐明满、董应华、陈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赵冬、唐明满、董应华、陈明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熊超,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赵冬、唐明满、董应华、陈明应连带赔偿熊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754.98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熊超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  长   曾  上  峰

 判  员   刘  伟  晓

 判  员   陈  武  雄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记  员   陈      乔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