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736号
被执行人:肖帮成,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院在执行肖帮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781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肖帮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2434.59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6月2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邮递的方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肖帮成。
2、2021年6月1日、11月1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肖帮成所有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肖帮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11月16日,本院通过与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网格员通话,查明,被执行人肖帮成刚刑满释放外地务工,无实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2021年11月17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肖帮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通过移动执行的方式送达至被执行人。
5、2021年11月17日,本院在穷尽一切强制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尚有执行标的12434.59元未能执行。本院组成合议庭合议,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 淳
审 判 员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